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814號
KSDM,110,聲,814,202104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田仲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5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仲勛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仲勛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 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 亦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分別經法院判 處徒刑如附表所示,並先後於附表所載之日期確定在案,此 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 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2 罪均為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犯罪類型相同,所為犯罪行為與時間關連性,及受 刑人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9年5月9日 │ 109年2月28日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9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9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453號 │字第1369號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9年度簡字第2278號 │109年度簡字第2040號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9年07月08日 │ 109年06月30日 │ │
├───┼────┼──────────┼──────────┼──────────┤
│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9年度簡字第2278號 │109年度簡字第2040號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9年08月07日 │ 109年08月08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高雄地檢110 年執緝字│高雄地檢110 年執緝字│ │
│ │第417 號(109 年度執│第418 號(109 年度執│ │
│ │字第7605號) │字第7635號)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