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731號
KSDM,110,聲,731,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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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李高立



具 保 人 李高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高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李高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前經具保人李高玉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 元後,由法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 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 字第585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嗣經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最高法院均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 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 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 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之送達證書、本院收受 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 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 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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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