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林信衡
具 保 人 翁珮蓮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珮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林信衡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 具保人翁珮蓮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後,由法院 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 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 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原訴字第1 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 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 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 暨報告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偵查隊查訪表、 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 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 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 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