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623號
KSDM,110,聲,623,202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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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侯建華



具 保 人 侯馨雅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馨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侯建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具保人侯馨雅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6 萬元 後,由法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 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 字第665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 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 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 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 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 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 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 ,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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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