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505號
KSDM,110,聲,505,2021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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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田海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執聲字第348 號),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7 日所為
之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 所示「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欄內關於「高雄地院109 年度簡字第2404號」之記載,均更正為「高雄地院109 年度簡字第2402號」。 理 由
一、按裁判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 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 所示「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欄位內原應記載為「高雄地院109 年度簡字第 2402號」,惟誤載為「高雄地院109 年度簡字第2404號」等 字,核屬文字之誤寫、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 旨,揆諸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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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