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89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凱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
第748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受理案號:109 年度審訴字第1289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郭凱文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郭凱文明知Mephedrone(4-甲基乙基卡西酮)、4-methy1-N ,N-dimethylcathinone、Eutylone(起訴書僅記載Mephedro ne,應予補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 列之第三級毒品,亦係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告之第三級管 制藥品,除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製造者外,係屬藥事法第20條 第1 項第1 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未經許可,不 得非法轉讓,竟基於轉讓偽藥Mephedrone(4-甲基乙基卡西 )、4-methy1-N ,N-dimethylcathinone 、Eutylone之犯意 (起訴書誤載為轉讓禁藥,已更正),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5 時許,在高雄市區接獲洪政廷透過行動電話聊天軟體微 信(起訴書誤載為LINE,應予更正)聊天室發送「我拿菸跟 你換,要嗎」、「我想說用一個小姐跟你換」、「直接撐到 明天早上去上班」等索討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等成分 之毒品咖啡包訊息後,即回以「你要喝我可以先給你啊」、 「你有錢在給我也可以」、「我不重煙」、「你錢晚點給我 沒關係」、「沒差啦」、「你而已」等訊息後,在高雄市三 民區樹德家商附近巷口,轉讓含有上開第三級毒品Mephedro ne等成分之毒品咖啡包5 包予洪政廷(無證據證明淨重已達 20公克)。嗣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洪政廷販賣 毒品案時,循線於109 年3 月31日在郭凱文當時位於高雄市 ○○區○○○路000 巷00弄00號2 樓住處查獲,並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一、被告郭凱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證人洪政廷於警詢時 之證述。
二、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5 包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查獲照片、 行動電話聊天室翻拍照片。
參、論罪科刑:
一、按Mephedrone(4-甲基乙基卡西酮)、4-methy1-N ,N-dime thylcathinone 、Eutylo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及販 賣。而Mephedrone(4-甲基乙基卡西酮)、4-methy1-N ,N- dimethylcathinone 、Eutylone亦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 條所稱之第三級管制藥品。而第三級管制藥品之製造或輸入 或調劑,依藥事法第39條之規定,應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申 請查驗登記,並經核領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原 料藥認屬藥品,其製造或輸入,亦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或依 同法第16條藥品製造業者以輸入自用原料為之,惟非經該署 核准,不得轉售或轉讓。且藥物之製造,應依藥事法第57條 之規定辦理。又管制藥品須有醫師處方,始得調劑、供應, 藥事法第60條第1 項復定有明文,醫師開立管制藥品均視醫 療目的為之,要無在外流通之可能(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 字第302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上開轉讓Mephedrone( 4-甲基乙基卡西酮)等成分毒品咖啡包犯行,無從證明係醫 師處方而開立,屬非經合法調劑、供應及製造,復無從證明 係自國外非法輸入(按如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則屬禁藥), 是被告轉讓之毒品咖啡包應屬國內違法製造之偽藥無誤。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3 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及藥事 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偽藥罪,同有處罰轉讓Mephedrone、 (4-甲基乙基卡西酮)、4-methy1-N ,N-dimethylcathinon e 、Eutylone之規定。故行為人明知為偽藥而轉讓予他人者 ,其轉讓行為同時該當於上開2 罪,屬法條競合,應依重法 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而藥事法第83 條第1 項轉讓偽藥罪之法定本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5,000 萬元以下罰金,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3 項 轉讓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萬元以下罰金)為重,縱轉讓第三級毒品淨重達20公克以 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6 項有加重其刑至2 分之 1 特別規定,而應依該規定加重處罰,惟仍以藥事法第83條 第1 項之法定本刑較重,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擇一適用 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偽藥罪處斷(最高法院102 年度 台上字第2405號判決參照)。
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偽藥罪。至 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禁藥毒 品罪,容有誤會,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且轉讓禁 藥罪與轉讓偽藥罪所適用之法條同一,爰不予變更起訴法條 ,併此敘明。另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並未處罰單純持有偽藥 之行為,且其轉讓前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因無證據證明已達純 質淨重20公克以上,故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而認被告轉讓 前所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數量未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爰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規定不罰,被告自不 生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之 問題。又被告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上開轉讓之犯行 ,然藥事法並無轉讓偽藥,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應減輕其刑 之特別規定,基於法律適用一致性之原則,本院自無割裂適 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 院99年度台上字第630 、4426、658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於Mephedrone(4-甲基乙基卡西酮)、4-me thy1-N ,N-dimethylcathinone 、Eutylone對於人體健康之 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轉讓偽藥之禁令,猶轉讓毒品咖啡包予 他人施用,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甚鉅,惟念其犯罪後已知坦認 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轉讓對象1 人,非造成毒品廣泛之 流通成危害程度等犯罪情節,兼衡其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智識 程度,目前為環保局約聘人員,月收入新臺幣3 萬元,未婚 ,無小孩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審訴卷第165 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肆、沒收部分: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毒品咖 啡包經鑑驗後,結果確實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4-甲基 乙基卡西酮)、4-methy1-N ,N-dimethylcathinone 、Euty lone檢出之判定,此有上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書可佐(見偵卷第35至43頁),為被告所有,且作為其轉讓 偽藥予洪政廷所用及所剩之物,是該扣案毒品咖啡包即屬不 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 收之。
二、又宣告沒收之物,應與本案論罪科刑之事實有關,依法應沒 收或得沒收之物為限,如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無關,雖係於本 案以外之其他犯罪事實,經論罪科刑時,應沒收或得沒收之 物,亦僅得於該他案宣告沒收,而不得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07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
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轉讓禁藥之 犯行具有直接關聯性,依前揭意旨,爰不予宣告沒收或沒收 銷燬。
伍、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陸、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趙期正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外觀名稱│數量 │備註 │
├──┼───────┼───────────┼────────────┤
│ 1 │小惡魔沖泡飲品│1 包(檢驗前淨重8.475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
│ │ │公克,檢驗後淨重7.734 │ 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 │ │公克。) │ 品目錄表。 │
│ │ │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
│ │ │ │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Meph│
│ │ │ │ edrone,純度4.08%,純│
│ │ │ │ 質淨重0.346公克。) │
├──┼───────┼───────────┼────────────┤
│ 2 │小惡魔沖泡飲品│1 包(檢驗前淨重8.630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
│ │ │公克,檢驗後淨重7.560 │ 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 │ │公克。) │ 品目錄表。 │
│ │ │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
│ │ │ │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Meph│
│ │ │ │ edrone,純度5.99%,純│
│ │ │ │ 質淨重0.517公克。) │
├──┼───────┼───────────┼────────────┤
│ 3 │小惡魔沖泡飲品│1 包(檢驗前淨重8.387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
│ │ │公克,檢驗後淨重7.437 │ 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 │ │公克。) │ 品目錄表。 │
│ │ │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
│ │ │ │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Meph│
│ │ │ │ edrone,純度1.74%,純│
│ │ │ │ 質淨重0.146 公克。) │
├──┼───────┼───────────┼────────────┤
│ 4 │小惡魔沖泡飲品│1 包(檢驗前淨重8.450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
│ │ │公克,檢驗後淨重7.516 │ 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 │ │公克。) │ 品目錄表。 │
│ │ │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
│ │ │ │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Meph│
│ │ │ │ edrone,純度2.99%,純│
│ │ │ │ 質淨重0.253公克。) │
├──┼───────┼───────────┼────────────┤
│ 5 │小惡魔沖泡飲品│1 包(檢驗前淨重8.599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
│ │ │公克,檢驗後淨重7.581 │ 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 │ │公克。) │ 品目錄表。 │
│ │ │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
│ │ │ │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Meph│
│ │ │ │ edrone,純度1.16%,純│
│ │ │ │ 質淨重0.100 公克。) │
├──┼───────┼───────────┼────────────┤
│ 6 │IPHONE6S手機 │1支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
│ │(門號:090635│ │ 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 │9397、密碼:88│ │ 品目錄表。 │
│ │88) │ │②與本案無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