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1047號
KSDM,110,簡,1047,202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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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0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
字第13191 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0 年度審易字第199 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育仁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4至15行之「08跟他 不熟,他在三小知不知道。」補充更正為「08跟他不熟欸, 他在三小知不知道阿?」、犯罪事實一第16行之「別再說什 走跳社會」更正為「別在說什走跳社會」;證據部分補充「 家庭暴力通報表」及「被告張昇陽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另附表各該編 號被告訊息欄補充、更正如下:
㈠附表編號3 第1 至2 行之「陳玉玲跟你沒完沒了了」補充為 「被告通訊軟體暱稱:陳玉玲跟你沒完沒了了」。 ㈡附表編號5 第1 至2 行之「可以不必再鎖嗎。我吵我鬧你想 過你自己你沒想過我」更正為「可以不必在鎖嗎。我吵我鬧 你想過你自己你沒想到我」。
㈢附表編號7 第1 至2 行之「08跟他不熟,他在三小知不知道 。」補充更正為「08跟他不熟欸,他在三小知不知道阿?」 、第3 至4 行「嘿嘿這個男的再找事情做」更正為「嘿嘿這 個男的在找事情做」。
㈣附表編號8 第2 至3 行之「我針對他」更正為「我真對他」 。
㈤附表編號9 第7 至8 行之「別再說什走跳社會」更正為「別 在說什走跳社會」。
㈥附表編號10第1 至2 行之「商量一下好不好,這個男的換一 下,我是真心祝福你」補充更正為「欸商量一下好不好,這 個男的換一下,我一定真心祝福你」、第2 行補充「結果答 案還是一樣」。
二、論罪科刑:
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騷擾」,係指指任何打擾、警告 、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



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4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 被告明知依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 年度家護字第 896 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內容,不得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仍於起訴書所示時間,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 訊息及影片之方式騷擾被害人,是被告所為均屬家庭暴力防 治法所稱之騷擾行為。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被告於民國108 年4 月25日至109 年3 月19日止,以 LINE通訊軟體傳送文字訊息及影片之方式造成告訴人精神上 不法侵害,而為本件違反保護令犯行,係於密接之時間所為 ,顯係基於同一犯意,且均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評 價為包括一行為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保護令之內容,不 思以理性方式解決與告訴人間之問題,竟利用通訊軟體傳送 文字訊息及影片騷擾告訴人,行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 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與告訴人未達成和解, 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3191號
被 告 張仁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張育仁陳玉玲前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育有一未成年女 兒,2 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2 款所定之家庭成 員關係。張育仁明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 家法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以107 年度家護字第896 號 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陳玉玲實施身體、精神或 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有效期 間為2 年,竟仍基於違反上開保護令之犯意,於108 年4 月 25日起至109 年3 月19日止,在屏東縣里港鄉某處,接續以 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傳送「最後一次跟你說,你們 如果想要跟我配沒關係,我會跟鬼一樣,阿不信我做不出來 ,我跟你姓。」、「陳玉玲,領北在不爽你,叫你身邊男的 勇敢一點站出來」、「我是又說到什麼,你又給我封鎖。你 聽好,你到時不要來給我哭爸,不要後悔現在你做的事情, 我會呈現在那個男的身上」、「相信我,沒人會說我錯,08 跟他不熟,他在三小知不知道。真的啦,相信我不要命最大 ,我張育仁只會聽你講的」、「08沒在怕,別再說什走跳社 會,我沒有!我會讓他知道說我要付出多少代價!」等語( 完整對話訊息詳如附表),並傳送自己以螺絲起子用力劃手 臂之自殘影片,並於影片中陳稱:陳玉玲,我沒有你想像的 恐怖,我只是心理太脆弱等語,以此方式騷擾當時居住於高 雄市苓雅區(真實地址詳卷)之陳玉玲,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
二、案經陳玉玲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張育仁固坦承有傳送上開訊息及自殘影片予告訴人 陳玉玲,然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當時是在我工作的



工地,在屏東的里港傳的,我會一直傳訊息給告訴人是因為 告訴人一直沒有告訴我要跟我分手,是我用假帳號去看告訴 人臉書,才發現他有其他交往對象,我傳LINE訊息給告訴人 的目的是希望他講清楚,為何會突然變心,自殘影片是我發 現告訴人有其他男生後,很生氣傳給她的,我是因為她一直 拒絕回應我,想把事情說清楚,才會持續傳這些對話,我早 就知道她有保護令云云。然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 詢時指訴明確,並有相關Line對話紀錄、被告自殘影片、檢 察官勘驗筆錄、高雄少家107 年度家護字第896 號之民事通 常保護令等資料在卷可佐,被告所辯並不可採,本件罪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
三、又告訴及移送意旨另認:被告於上開時、地所傳送之如附表 所示之訊息及自殘影片,另涉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罪嫌云云 。然查,此部份犯行為被告所否認,且然觀諸被告於LINE傳 送予告訴人之訊息(詳如附表),並未具體指明將對告訴人 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為如何之加害行為, 被告於自拍之自殘影片中,已自稱自殘是因對不起告訴人等 語,此有告訴人提供LINE對話紀錄11張及被告自殘影片檔案 2 部在卷可參,更難認被告自殘行為係意在恐嚇告訴人。再 者,從卷附雙方LINE對話之內容,亦無告訴人於警詢時所指 述之欲對告訴人兄、妹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 事為如何之加害行為。故雖被告所為上開情緒性言詞與行為 或有不當,然核與刑法恐嚇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惟此 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所認定之犯罪事實部分具有裁判 上一罪之想像競合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黃 昭 翰
附表:
┌───┬──────────────────┬──────┐
│編號 │被告在LINE中傳訊息 │告訴人回傳 │
├───┼──────────────────┼──────┤
│1 │最後一次跟你說,你們如果想要跟我配沒│ │
│ │關係,我會跟鬼一樣,阿不信我做不出來│ │
│ │,我跟你姓。 │ │
├───┼──────────────────┼──────┤




│2 │陳玉玲,領北在不爽你,叫你身邊男的勇│ │
│ │敢一點站出來。操,你繼續這樣沒關係,│ │
│ │不要等到那時才跟我說對不起。 │ │
├───┼──────────────────┼──────┤
│3 │我問你賴到底有沒有要開,陳玉玲跟你沒│ │
│ │完沒了了。 │ │
├───┼──────────────────┼──────┤
│4 │我是又說到什麼,你又給我封鎖。你聽好│ │
│ │,你到時不要來給我哭爸,不要後悔現在│ │
│ │你做的事情,我會呈現在那個男的身上。│ │
│ │08 不會去找你放心,我今天沒怎樣這樣 │ │
│ │對我,你逼我的。 │ │
├───┼──────────────────┼──────┤
│5 │原本的賴可以打開嗎?可以不必再鎖嗎。│ │
│ │我吵我鬧你想過你自己你沒想過我。我跟│ │
│ │你打賭好不好,你現在很愛那個人你就很│ │
│ │愛他,然後恨的一直恨下去。 │ │
├───┼──────────────────┼──────┤
│6 │可以回覆我帳號嗎?08 晚上看你要不要 │ │
│ │回覆我那個帳號,不回,大家走著喬,只│ │
│ │想跟你談談而已,也沒出喔什有必要封我│ │
│ │嗎?我也沒說到那個男的,你真的不想開│ │
│ │了嗎?陳玉玲,希望你能解開 08 在等你│ │
│ │。 │ │
├───┼──────────────────┼──────┤
│7 │相信我,沒人會說我錯,08 跟他不熟, │ │
│ │他在三小知不知道。真的啦,相信我不要│ │
│ │命最大,我張仁只會聽你講的,嘿嘿這│ │
│ │個男的再找事情做,你都說你不是故意無│ │
│ │心的,歡喜做,甘願受,我沒很可以. . │ │
│ │但也不是任由他批評。 │ │
├───┼──────────────────┼──────┤
│8 │我真的是很想不開,我自己會去找他,不│ │
│ │要在那邊越來約去,我沒這對你,我針對│ │
│ │他,樂樂又說最好不要惹他。 │ │
├───┼──────────────────┼──────┤
│9 │我正經說一下,你怎樣對我,我都沒話說│ │
│ │,阿我就是不爽那個男的,你要鎖就請你│ │
│ │鎖,都不要開,你跟妹妹的事情我可以都│ │
│ │照做不管,剩的我自己會處理,打擾你了│ │




│ │,我沒去找他我真的對不起我了,你我可│ │
│ │以原諒,他我會讓他了解一下!我現在敢│ │
│ │這樣跟你說,08 沒在怕,別再說什走跳 │ │
│ │社會,我沒有!我會讓他知道說我要付出│ │
│ │多少代價!我不會打擾你還有女兒,他我│ │
│ │自己會跟他處理。 │ │
├───┼──────────────────┼──────┤
│10 │商量一下好不好,這個男的換一下,我是│什麼這個男的│
│ │真心祝福你,哈哈,這個男的我真的跟他│換一下 │
│ │八字不合了,無言。你那樣對我,我不會│ │
│ │說什麼。你交的這個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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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