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0年度,107號
KSDM,110,審交易,107,202104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華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方華章於民國109年2月28日19時15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小港區 中林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其本應注意超車時,應顯示左方 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並行至安全 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而當時天候晴、日 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及此,行駛至中林路山 明981號燈桿前,適同向前方有告訴人孫靜芳騎乘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在前,被告貿然自告訴人騎 乘之機車左側超車,未能保持適當間距發生碰撞,告訴人因 此人車倒地,受有左肘擦挫傷、頭部鈍傷合併眩暈之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09年8月21日向被告提起告訴, 被告業已於110年3月12日與告訴人調解成立,經告訴人於同 年4月19日撤回本案之告訴,有告訴人警詢筆錄、本院110年 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357號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蔣文萱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