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61號
KSDM,110,單聲沒,61,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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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燕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
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燕慧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 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 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 條第2項、第3項 之物及第38 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 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 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9 年度偵字第33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 經撤銷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 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俱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 博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 場蒐證暨手機畫面截圖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3至19 頁、第23至35頁),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核與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 之1,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
├──┼──────────────┼───┤
│1 │六合彩簽單(小) │22張 │
├──┼──────────────┼───┤
│2 │六合彩簽單(大) │8張 │
├──┼──────────────┼───┤
│3 │紅包袋 │1包 │
├──┼──────────────┼───┤
│4 │計算機 │1個 │
├──┼──────────────┼───┤
│5 │濟公六合彩手冊 │1本 │
├──┼──────────────┼───┤
│5 │ASUS廠牌行動電話(含SIM 卡,│1支 │
│ │門號: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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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