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45號
KSDM,110,單聲沒,45,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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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會 


      王文秀


      洪正雄


      黃樹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四色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參佰參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會王文秀洪正雄黃樹蘭(下稱 蔡會等4 人)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四色牌1 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330 元,分別 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爰依刑法第266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 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蔡會等4 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660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 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之賭具 四色牌1 副及賭桌上賭資330 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 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4 人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並有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及 查獲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4 張在卷可佐(警卷第14至20頁) ,是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第266 條第2 項規定 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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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