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孟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0 年度執
聲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孟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及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 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則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 1 所分別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8 年1 月某日起至同年4 月24日止, 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 ,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2090 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 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 號1 至13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 有限公司及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 ,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國 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 份(見偵卷第95至 109 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 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單獨 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現金新臺幣500 元, 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 時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5、17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
,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 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憑(見偵卷第121 至127 頁 ),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本 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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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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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 │104件 │
│ │商標圖樣之扣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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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哆│21件 │
│ │啦A 夢商標圖樣之扣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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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美樂蒂商標圖│37件 │
│ │樣之扣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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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酷洛米商標圖│25件 │
│ │樣之扣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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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布丁狗商標圖│5件 │
│ │樣之扣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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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雙子星商標圖│1件 │
│ │樣之扣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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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酷企鵝商標圖│4件 │
│ │樣之扣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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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 │57件 │
│ │商標圖樣之髮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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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 │1件 │
│ │商標圖樣之梳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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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 │2件 │
│ │商標圖樣之鏡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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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 │1件 │
│ │商標圖樣之充電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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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 │1件 │
│ │商標圖樣之手機支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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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 │8件 │
│ │商標圖樣之收納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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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現金(新臺幣)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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