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甲○(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9 年度侵訴字第3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