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10年度,11號
KSDM,110,侵附民,11,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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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甲○(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9 年度侵訴字第3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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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