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再微字第1號
再 審原告 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李淑貞
訴訟代理人 彭博政
再 審被告 彭春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6 年
7 月11日本院105 年度國簡上字第3 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
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
第1 項前段,應繳納再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645 元,未據
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毛松廷
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