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4135號
KSDM,109,簡,4135,202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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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4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世良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3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自民國109 年11月初某日起,擔任址設高雄市○○區 ○○○路000 ○0 號「世紀SPA 會館」之負責人,竟基於意 圖使成年女子與他人為猥褻或性交之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 利之犯意,提供上開場所,媒介、容留成年女服務生與男客 為性交易,其店內消費方式如下:(一)每90分鐘,收取新 臺幣(下同)1,600 元,由女服務生為不特定男客以手按摩 生殖器至射精之猥褻行為;(二)每50分鐘,收取1,600 元 ,由女服務生脫衣為不特定男客以口含生殖器及以手按摩生 殖器至射精之猥褻行為(下合稱「半套」性交易),並均由 甲○○從中抽取800 元以營利。適於109 年11月11日13時50 許,陸續有男客周上文、董榮輝前往上址店內消費,經甲○ ○分別媒介安排女服務生阮清草與男客周上文、女服務生林 千琪與男客董榮輝於上址包廂內從事「半套」性交易,另由 女服務生阮清草與男客周上文自行商議為生殖器插入之性交 行為(俗稱「全套」性交易),而加收之金額係由女服務生 阮清草自行決定並收取(「全套」性交易部分,無證據證明 甲○○知情),均尚未收取費用之際,即經警於同日15時10 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而當場查獲,並 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即男客周上文、董榮輝,證人即女服務生 阮清草、林千琪、陳怡辰吳柔樺張弋文於警詢中所證述 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世紀SPA 會館」商業登記抄本各 1 份、現場照片11張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並有證據補強,足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至男 客周上文與女服務生阮清草雖另有從事生殖器插入之「全套



」性交易行為,業經其2 人於警詢證述在卷(警卷第10、16 頁),惟被告於警詢及審理中均堅稱:我知道他們在從事性 交易,但我不知道是全套性交易,因為我們店內是主打半套 ,應該是客人與女服務生自己議價加錢服務,我沒有默許等 語(警卷第5 頁,本院卷第33頁),復參以證人即男客周上 文於警詢中證稱:消費方式是阮清草直接跟我講的,我跟她 是朋友關係等語(警卷第10頁)、證人即女服務生阮清草於 警詢證稱:店內消費有包含半套性交易,沒有全套性交易服 務,今天的客人周上文是因為我們認識很久了,我才答應做 全套等語(警卷第17頁),足認被告上開供詞,非屬無據, 復觀卷內事證,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對上情已有知悉 ,自難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故應認被告對於女服務生阮清 草與男客周上文有為「全套」性交易部分主觀上並不知情, 從而,聲請意旨此部分犯罪事實應予更正,附此敘明。綜上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一)按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以性器進入他人之 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性侵入行為,刑法第10 條第5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 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58 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刑法第231 條之規定為意圖使男 女與他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 者,其處罰之對象為引誘、容留或媒介之人,犯罪構成要 件乃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及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 行為之犯意,客觀上有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行為為已足, 屬於形式犯。故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 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 為,即構成犯罪;至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 行為,則非所問,亦不以媒介行為人取得財物或利益,始 足當之。是其犯罪係即時完成,無待任何具體有形之結果 可資發生,性質上與未遂犯並不相容,應無未遂犯可言(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6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二)查本件「世紀SPA 會館」之女服務生阮清草、林千琪(下 稱阮清草等2 人)所提供之性服務,包括讓男客以生殖器 進入女服務生口腔之行為,業據被告於審理中坦認在卷, 復經上開女服務生與男客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依上開刑法 第10條第5 項第1 款之規定,其等此部分所為即屬刑法上 之性交行為。又女服務生阮清草等2 人所提供以手按摩生 殖器至射精之性服務,其目的顯在刺激及滿足男客之性慾 ,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而侵害性的道德情感,



核屬猥褻行為無誤。而被告經營本案「世紀SPA 會館」並 接待男客周上文、董榮輝(下稱周上文等2 人)分別與女 服務生阮清草等2 人從事性交或猥褻服務之行為,自屬刑 法第231 條第1 項所稱之「媒介」;被告復提供本案「世 紀SPA 會館」包廂供上開女服務生與男客進行性交、猥褻 行為,所為亦已該當刑法第231 條第1 項所稱之「容留」 行為;並揆諸上開實務見解,因本案被告已然著手容留、 媒介行為,縱其為警查獲時,尚未實際取得男客周上文等 2 人所交付之性交易費用,仍構成本罪。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被告意 圖營利媒介後復容留女服務生與男客為猥褻及性交行為, 因猥褻為性交之低度行為,而媒介則為容留之低度行為, 是為容留性交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接 續容留阮清草等2 人與男客周上文等2 人從事性交易,係 出於一個主觀犯意,且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舉動接續施行 之接續一行為,而僅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且有謀生能力 ,明知政府執法單位極力掃蕩色情,卻仍不思以正道取財 ,竟以經營SPA 會館之名,行風化營業之實,而媒介、容 留成年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行為,並從中牟取利益, 所為敗壞社會善良風氣,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營業規模、分 帳方式為店家自客人給付之性交易價金1,600 元中,抽取 800 元之抽成比例,暨其於警詢中所自述之教育程度、家 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露,均詳卷)、有 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平時素行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四、沒收:
(一)應沒收之物:
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並供其經 營本案風化場所之用,業據被告於警詢中陳述明確(警卷 第7 頁),核屬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二)不予沒收之物:
至扣案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物即iPhone手機1 支,卷內無 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罪有關;又附表編號7 、8 所示之 保險套等物為女服務生阮清草所有,此有扣押物品清單1 份在卷可佐(偵卷第29頁),並非被告所有;另扣案如附



表編號9 、10所示之現金,固為被告所有,然被告於警詢 中供稱:男客尚未結帳,即為警查獲等語(警卷第7 頁) ,而與證人即女服務生及男客等人於警詢中所證稱:於受 搜索當日性交易之價金均尚未交付予被告收取等語,互核 相符,是尚難認扣案如附表編號9 、10所示現金係屬被告 本案犯罪所得,故上開扣案物均不予宣告沒收。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金額/數量 │
├──┼─────────┼───────────┤
│ 1 │遙控器 │6顆 │
├──┼─────────┼───────────┤
│ 2 │帳冊預約單 │2張 │
├──┼─────────┼───────────┤
│ 3 │監視器主機 │2個 │
├──┼─────────┼───────────┤
│ 4 │監視器鏡頭 │6個 │
├──┼─────────┼───────────┤
│ 5 │HTC手機(工作機) │1支 │




├──┼─────────┼───────────┤
│ 6 │iPhone手機(個人)│1支 │
├──┼─────────┼───────────┤
│ 7 │使用過保險套 │1個 │
├──┼─────────┼───────────┤
│ 8 │未拆封保險套 │1個 │
├──┼─────────┼───────────┤
│ 9 │現金 │新臺幣19,400元 │
├──┼─────────┼───────────┤
│ 10 │現金 │新臺幣10,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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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