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0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振維
選任辯護人 柳馥琳律師
具 保 人 何振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284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振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依首開 規定沒入保證金者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被告何振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8 年7 月3 日經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羈押,由本院法官訊問後命以 新臺幣2 萬元具保,並由具保人何振榮提出保證金繳納等情 ,有本院108 年7 月3 日訊問筆錄(108 年聲羈字第361 號 )、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 庫存款收款書可稽。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合法傳喚 並通知具保人應於110 年4 月14日審判期日偕同被告或促其 到庭,有被告及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可憑,然被告未於上開 審判期日到庭,並經辯護人當庭陳稱於110 年4 月13日接獲 被告詢問可否不到庭,之後就未能與被告取得聯繫等語;又 被告現無另案在監押情形,復經另案通緝中,有本院110 年 4 月14日報到單及審判筆錄、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自應予以沒入。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