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營業秘密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08年度,2號
KSDM,108,智訴,2,20210408,4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告 訴 人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非艱  
代 理 人 陳佩貞律師
      蔡毓貞律師
      劉昱劭律師
相 對 人即
附帶民事訴
訟被告之訴
訟複代理人 吳霈桓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李宛霞等人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108年度
智訴字第2號),聲請限制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限制相對人吳霈桓律師檢閱、抄錄、攝影本院108年度智訴字第2號刑事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資料。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頎邦 公司)為鈞院108年度智訴字第2號案件告訴人,及108年智 附民字第9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原告。該刑事案件內,如附 表清單所列卷證資料,為聲請人蝕刻藥水配方、產線製程說 明、機台參數、蝕刻站槽體設計等營業秘密及其他機密,前 經鈞院於109年5月19日以108年智訴字第2號裁定,准許對被 告之選任辯護人黃福雄律師等人限制閱覽。因該案附帶民事 訴訟被告增列相對人吳霈桓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免聲請人 之營業秘密外漏。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刑事訴訟 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聲請鈞院裁定限制相對人吳霈桓 律師,就前揭108年智訴字第2號裁定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檢 閱、抄錄、重製、攝影。
二、按地方法院審理檢察官起訴之違反營業秘密法刑事案件及其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24條後段、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條第1款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李宛霞黃梅雪陳嵩州夏志雄蔡宗昇、林建一、 楊孝武劉尚根蔡金保,均經起訴,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 條之1第1項第1款侵占、使用營業秘密罪及刑法第342條第1 項背信罪;被告施閔強則經起訴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第1項第1款擅自重製、使用營業秘密罪及刑法第342條第1項 背信罪,現由本院108年智訴字第2號案件審理。㈡、頎邦公司為前揭刑事案件告訴人,並於刑事案件起訴後,對 李宛霞黃梅雪陳嵩州夏志雄蔡宗昇、林建一、楊孝 武、施閔強劉尚根蔡金保,及渠等任職之易華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現由本院108年智附民 字第9號案件審理。
㈢、黃福雄律師、王吟吏律師、洪郁棻律師、謝承運律師為上開 刑案及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之辯護人、被告訴訟代理人。本院 並於109年5月19日以108年智訴字第2號裁定,限制黃福雄律 師等人,檢閱、抄錄、攝影本院108年度智訴字第2號刑事案 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資料。
四、爰因黃福雄律師於110年3月23日出具委任狀,委任同事務所 之吳霈桓律師為108年智附民字第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之複代理人。為此,聲請人具狀聲請限制相對人吳霈桓律師 檢閱、抄錄、攝影前揭108年智訴字第2號裁定之附表所示之 訴訟資料,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24條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本案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後段規定,裁定限制相對 人檢閱、抄錄、攝影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已包含兩造書狀同 意限制之「重製」,及包含「被告請求交付卷宗證物影本」 。為此,無再援引聲請意旨所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為 據,及無重複諭知「限制重製」之必要,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
│附表:限制閱覽卷證清單 │
├─┬────────────────┬───────┤
│編│名 稱│位 置│
│號│ │ │
├─┼────────────────┼───────┤
│3│刑事陳報(十二)狀 │103他字3983卷 │




│ │告證90(104年1月20日地檢署至告訴│一(B25)第29頁 │
│ │人南一廠勘驗之現場攝影紀錄及照片│ │
│ │所製作之光碟) │ │
├─┼────────────────┼───────┤
│4│調查證據聲請狀 │103他字3983卷 │
│ │告證91(104年1月20日地檢署至告訴│一(B25)第11頁 │
│ │人南一廠勘驗之照片文字說明) │至第27頁 │
├─┼────────────────┼───────┤
│5│刑事陳報(十三)狀 │103他字3983卷 │
│ │告證92(告訴人Enhanced New Etchi│三(B26)第333頁│
│ │ng製程全程口頭說明及機台影片之光│ │
│ │碟) │ │
├─┼────────────────┼───────┤
│6│刑事陳報(十三)狀 │103他字3983卷 │
│ │告證93(告訴人Enhanced New Etchi│三(B26)第335頁│
│ │ng製程文字暨圖片說明) │至第369頁 │
├─┼────────────────┼───────┤
│7│刑事陳報(十五)既調查證據聲請狀│103他字3983卷 │
│ │告證105(告訴人蝕刻站槽體結構完 │一(B25)第37頁 │
│ │整詳細設計說明) │至第43頁 │
├─┼────────────────┼───────┤
│8│刑事陳報(十五)既調查證據聲請狀│103他字3983卷 │
│ │告證106(告訴人研發改善品質的特 │一(B25)第45頁 │
│ │殊機構設計) │ │
├─┼────────────────┼───────┤
│9│刑事陳報(十五)既調查證據聲請狀│103他字3983卷 │
│ │告證107(告訴人三個世代的機台設 │一(B25)第47頁 │
│ │計特色說明) │到第50頁 │
├─┼────────────────┼───────┤
│10│刑事陳報(十五)既調查證據聲請狀│103他字3983卷 │
│ │告證108(告訴人鍍錫站滴錫法主要 │一(B25)第51頁 │
│ │設計特點說明) │ │
├─┼────────────────┼───────┤
│11│刑事陳報(十五)既調查證據聲請狀│103他字3983卷 │
│ │告證109(告訴人鍍錫站滴錫法機構 │一(B25)第53頁 │
│ │相關文件) │至第58頁 │
├─┼────────────────┼───────┤
│12│刑事陳報(二十)狀 │103他字3983卷 │
│ │告證135(105年6月23日地檢署至告 │一(B25)第65頁 │
│ │訴人南一廠勘驗之照片) │到第73頁 │




├─┼────────────────┼───────┤
│13│刑事陳報(二十)狀 │103他字3983卷 │
│ │告證136(告訴人蝕刻站所選用搭配 │一(B25)第75頁 │
│ │蝕刻組合條件的噴嘴照片) │ │
├─┼────────────────┼───────┤
│14│刑事陳報(二十)狀 │103他字3983卷 │
│ │告證137(告訴人105更新版蝕刻站槽│一(B25)第77頁 │
│ │體結構完整詳細設計說明) │至第83頁 │
├─┼────────────────┼───────┤
│15│刑事陳報(二十)狀 │103他字3983卷 │
│ │附件(查檢表A、B、C) │一(B25)第85頁 │
│ │ │至第108頁 │
├─┼────────────────┼───────┤
│17│刑事陳報(二十三)狀 │103他字3983卷 │
│ │告證154(告訴人產線參數等極機密 │一 (B25) 第112│
│ │資料光碟片) │頁背面 │
├─┼────────────────┼───────┤
│18│刑事陳報(二十四)狀 │105偵字14438卷│
│ │告證155(告訴人156產線所使用的光│四(B25)第117頁│
│ │罩線路補償方式) │至第118頁 │
├─┼────────────────┼───────┤
│19│刑事陳報(二十四)狀 │105偵字14438卷│
│ │告證156(158生產線及新一代158生 │四(B25)第119頁│
│ │產線所使用的光罩線路補償方式) │至第120頁 │
├─┼────────────────┼───────┤
│20│刑事陳報(二十五)狀 │105偵字14438卷│
│ │告證157(告訴人製程藥水分析管理 │四(B25)第127頁│
│ │規範第19版第30頁) │ │
├─┼────────────────┼───────┤
│21│刑事陳報(二十五)狀 │105偵字14438卷│
│ │告證158(告訴人製程藥水分析管理 │四(B25)第129頁│
│ │規範第19版第28、29頁) │至第131頁 │
├─┼────────────────┼───────┤
│22│刑事陳報(二十五)狀 │105偵字14438卷│
│ │告證159(告訴人EXE-6105A藥水規格│四(B25)第133頁│
│ │及管制濃度表、告訴人製程藥水分析│至第139頁 │
│ │管理規範第19版第9、16、19頁) │ │
├─┼────────────────┼───────┤
│23│刑事補充告訴理由(三)狀 │105偵字14438卷│
│ │告證198(後蝕刻製程藥水參數規格 │九(B25)第165頁│




│ │書節錄影本) │至第195頁 │
├─┼────────────────┼───────┤
│27│調查局證據編號85 │103他字3983卷 │
│ │(頎邦公司歷次刑事告訴狀、陳報狀│三(B27) 第263 │
│ │(一至三)及相關證據資料光碟) │頁 │
├─┼────────────────┼───────┤
│28│調查局證據編號89 │103他字3983卷 │
│ │(移送書及書面證據資料掃瞄電子檔│三(B27) 第265 │
│ │光碟) │頁 │
├─┼────────────────┼───────┤
│29│107年度偵字第8952號之調查卷-長華│107偵字8952調 │
│ │電材公司黃嘉能等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查卷(B28) │
│ │法等不法搜索聲請書證據資料卷之光│ │
│ │碟片一片 │ │
├─┼────────────────┼───────┤
│30│107年度偵字第8952號之調查卷-長華│107偵字8952調 │
│ │電材公司黃嘉能等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查卷(B29) │
│ │法等不法搜索聲請書證據資料之光碟│ │
│ │片一片 │ │
├─┴────────────────┴───────┤
│說明: │
│一、上開資料之「編號」: │
│1、即經告訴代理人與被告協商確認後,向本院陳報之「附│
│ 表」上所列「編號」。 │
│2、協商時曾刪除多筆資料,嗣向本院陳報時,未再重新編│
│ 號,致附表編號不連續。 │
│3、為便於比對,本裁定之附表編號,援引渠等向本院陳報│
│ 之附表編號。 │
│二、名稱、位置,援引渠等向本院陳報經協商之附表。 │
└──────────────────────────┘

1/1頁


參考資料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