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26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傳仁
選任辯護人 郭清寶律師
選任辯護人 鍾靚凌律師
被 告 藍毅
選任辯護人 謝國允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傳仁及藍毅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二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