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262號
KSDM,108,易,262,202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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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26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傳仁





選任辯護人 郭清寶律師
選任辯護人 鍾靚凌律師
被   告 藍毅 



選任辯護人 謝國允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傳仁藍毅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二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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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