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28號
再 審原 告 余進昌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排除侵害
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0,
5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