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分割協議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字,110年度,7號
KSHV,110,再,7,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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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字第7號
再審原告  郭賢敏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蘇軒儀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郭群敏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提
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6,400元
,應徵再審裁判費53,9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
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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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