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史佳穎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陳哲偉律師
被上訴人 謝仲瑜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
參 加 人 潘献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因事
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
國110 年5 月1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