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68號
KSHV,109,重上,68,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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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史佳穎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陳哲偉律師
被上訴人  謝仲瑜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
參 加 人 潘献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因事
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
國110 年5 月1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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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