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9年度,357號
KSHV,109,上,357,202104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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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57號
抗 告 人 連良榮即連濟傑

上列抗告人與普利司通輪胎販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4 月12日本院109 年度上字第357 號所
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
費新台幣1,000 元,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逾期即
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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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利司通輪胎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