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57號
抗 告 人 連良榮即連濟傑
上列抗告人與普利司通輪胎販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4 月12日本院109 年度上字第357 號所
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
費新台幣1,000 元,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逾期即
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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