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字,107年度,19號
KSHV,107,建上,19,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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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閻辰昌即閻辰昌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複代理人  郭驊漪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吳義隆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林宗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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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