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19號上 訴 人 閻辰昌即閻辰昌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複代理人 郭驊漪律師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吳義隆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林宗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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