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哲男
選任辯護人 陳秉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哲男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年肆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哲男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2日訊問後 ,認被告所犯非法持有改造手槍、非法持有子彈罪、殺人罪 等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0 年1 月22日執行 羈押,至110 年4 月2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殺人既遂、未遂罪 乃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 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 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 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 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 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 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 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 年 4 月22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謝宏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