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再字,110年度,30號
TNHV,110,聲再,30,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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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30號
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湯尼(GROOTJEN ANTONIUS JOHSNNES)間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106年度抗
字第31號及110年3月29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0號確定裁定聲明不
服,提起異議,依法應視為聲請再審。然查:(一)聲請人於110
年4月6日提出之民事「聲明異議」狀,係由代理人李念慈名義具
狀,惟未據提出委任狀。(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及委任狀。
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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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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