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黃裕文兼莊黃滿、黃殿棖、林寶蓮、葛純妏、葛育
成、謝素惠、莊淑嵐之承當訴訟人
黃春蓉即黃裕銘之承當訴訟人
黃春花即黃裕銘之承當訴訟人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
視同上訴人 黃宗熊即黃清合之承受訴訟人(兼黃孫不、黃錦
雀、黃錦秀、黃秀玉、黃錦笑之承當訴訟人)
黃港
上 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文宋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視同上訴人 黃恊進
黃信隆
黃麗純
陳瓊雯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黃梅花遺產管理人
)
上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張家禎律師
被 上訴人 黃清和
訴訟代理人 楊豐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0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九頁第二行、第十六行關於「依乙案分割結果」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依甲案分割結果」。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義成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