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陳咨霖
被 告 李尚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
第239號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原告
因而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無不合。惟
查,本件刑事部分(即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11號),於原
告於1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業據被
告於110年4月9日具狀撤回上訴(於110年4月12日郵寄送達本院
),茲本件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