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43號
TNHM,110,聲,343,202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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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萬圍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0年度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萬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江萬圍前因強盜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3 月29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63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 刑期終了日期為113 年1 月15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杏月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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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