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佳明(原名莊嘉銘、莊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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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佳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3 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63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 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1 年8 月11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杏月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