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順益
選任辯護人 洪若純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振豪
指定辯護人 林瑞成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上訴人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1003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6
344、8784、7528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1472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乙○○有金錢需求,於取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製程後,竟思製 毒牟利,於民國108年7、8月間與甲○○商討共同製造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販售,謀議既定,2人即共同基於製造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之犯意聯絡,迭為下列行為之分工:於同年7、8月 間,由乙○○向大陸地區訂購製造愷他命之原料即第四級毒品 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於同年9月間,由乙○○央請張 二弘協助覓找適合製造場所,經由張二弘幫助覓得其友人游 琳鈞(原名:游雅貞)位在臺南市○○區○○00號無人居住袓厝 ,說服游琳鈞將上址房屋出租予乙○○(張二弘、游琳鈞幫助 製毒部分均已判決確定);於108年10月15日前某日,乙○○ 與甲○○2人將製毒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及相關製 毒器具搬運至上址屋內;乙○○、甲○○即利用上址屋內之製毒 器具及原料,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二、嗣乙○○反映上址缺水,游琳鈞及張二弘協助尋找水電師傅至 上址維修供水,乙○○及甲○○持續於上址屋內製造愷他命至同 年11月間,因製造完成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品質不佳,無法 對外販售,乙○○之後所訂購之原料亦遲未送達,因此2人即 離開上址。嗣經警方接獲檢舉,並於109年3月30日9時35分 許,至上址經游琳鈞同意搜索,而扣得如附表所示已製成含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含第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
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第三、四級毒品均已逾純質淨重20 公克以上)、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所用之器具,始循線查 悉上情。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判決引為判斷基礎之傳聞供述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 據使用(本院卷第237、279頁),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並 告以要旨,當事人與辯護人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亦無 顯不可信或證明力過低,而均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5規定,具證據能力;另本判決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 依法定程序取得,經合法調查程序,與待證事實間復具相當 關聯性,無不得為證據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 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二、為利檢索對照,卷宗代號如下:1、臺南地檢署 109 年度他 字第 1703 號卷【偵 1 卷】 2、臺南地檢署 109 年度偵字 第 6344 號卷【偵 2 卷】3、臺南地檢署 109 年度偵字第 7528 號卷【偵 3 卷】4、臺南地檢署 109 年度偵字第 878 4 號卷【偵 4 卷】、109年度偵字第14721號卷【併偵 5卷 】、玉井分局南市警井偵字第 1090344738 號卷(影卷)【 併警卷】 。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本院審 理中均自白不諱(乙○○部分見偵3卷第27至37頁、第111至11 8頁、偵2卷第281至284頁、偵3卷第173至177頁、第191至19 7頁、第207至210頁、第227至229頁、原審卷一第69至81頁 、原審卷二第418至422頁、本院卷第230頁、329頁)、及被 告甲○○於偵查及原審、本院審理中自白不諱(見偵4卷第83 至86頁、第117至121頁、原審卷二第418至422頁、本院卷第 329頁);前開自白,(一)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乙○○、甲○○ 於偵查中結證、共同被告張二弘、游琳鈞偵查中結證(偵2 卷第217至223頁、第69至76頁),互核相符;(二)並有製毒 流程資料翻拍照片2張(偵3卷第121、123頁)、現場照片8 張、房屋租賃契約書照片2張、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用 戶用水設備各種異動服務申請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 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製毒工廠 送驗證物檢視暨秤重紀錄單、搜索扣押照片17張、扣押物照 片16張、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水費繳費憑證2紙暨照片 、現場在大型玻璃量杯(73-1、58-1)採得指紋採證照片4 張在卷,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109年10月23日南
市警井偵字第1090553058號函暨所附現場勘察採證報告在卷 (原審卷二第65至364頁);(三)採得之指紋,經送鑑定結 果為被告乙○○、甲○○之手指指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109年4月13日刑紋字第1090035088號鑑定書在卷(偵3卷 第231至237頁);現場採得微物證物(菸蒂、吸管、手套等 斑跡)DNA-STR型別與被告乙○○相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109年9月18日刑生字第1090901624號鑑定書(併偵5 卷第53頁);(四)另有現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證;而扣 案物品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在內之成分 ,詳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合計約純質淨重207.48公 克),各有附表所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7月29日 刑鑑字第1090035048號鑑定書、109年9月29日刑鑑字第1090 096525號鑑定書在卷可憑(偵3卷第231至237、原審卷一第3 49至361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純質重換算表 (載明如附表編號2-1、50-1、72-1純質淨重)在卷(原審 卷一第363頁);與被告乙○○、甲○○之自白供證相符;(五) 依被告甲○○供稱:「(你幫乙○○製毒品,有何好處,當初有 無約定?)成功之後就可以分到錢,分多少還沒有講。」、 「(乙○○他叫你做什麼你就做什麼?)對。」、「(參與的 時間從108年7、8月開始?)對。」(原審卷二第420、421 頁),足見被告二人就本案製造毒品犯行,自始即本於犯意 聯絡而行為分擔至明;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甲 ○○前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 等規定,已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後6個月即1 09年7月15日施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 定法定刑為「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 以下罰金。」,修正後提高刑度為「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條例第17條第2項 原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修正為「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前開修正條文,或提高法 定刑、或增加歷次審理均須自白之限制,是經比較新舊法之 結果,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 規定,應適用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第17 條第2 項規定。
(二)按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 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亦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是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為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而持有第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 他命」逾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於製造完成後而持有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第 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乙○○、甲○○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行為,係基於同一犯 意下所為接續行為,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四)被告乙○○、甲○○2人,就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4721號移送併辦事實, 與起訴事實為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三、刑之加減
(一)刑之加重
⒈被告乙○○前因轉讓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 9年度訴字第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後因撤回上 訴而確定;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 度上訴字第1160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上字第371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 年度湖簡字第3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因偽造文書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83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4月。上開4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848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抗字第900號 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下稱甲案)。又因寄藏禁藥之藥事法 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348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7月(下稱乙案)。上開甲、乙兩案經接續執行, 於108年5月13日假釋縮刑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前 開各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於本院卷可 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⒉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 06年度沙簡字第6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於107年2月21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⒊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有關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 加重本刑之規定,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
薄弱等立法理由,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 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 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不宜一律加重等解釋意旨;本院 認為:①被告乙○○迭犯毒品持有、轉讓、販賣案件,迭經判 處罪刑及執行完畢,猶再犯本案製造毒品犯行,足見其對本 案犯行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情形,審酌加重最 低本刑後,認並無過苛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②被告甲○○甫於前案施用毒品案件執行完畢未久 ,即參與本案不法情節更重之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亦 足見其對本案犯行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情形, 審酌加重最低本刑後,認並無過苛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刑之減輕
⒈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定有明文。查被告乙○○、甲○○於偵審中均自白犯行,業認定 如前,爰各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其刑之加減,依法先加後減之。
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 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 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遇 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 減輕後之最低度刑而言。依被告乙○○供稱:「當時負債太多 ,所以想說製造K他命賺錢,但是我拿到的製成表並不完整 ,所以製成的品質並不合格。」(原審卷一第72頁)、「可 能我操作方式不對,我一直沒有看到我認為的成品」(原審 卷二第419頁),被告甲○○供稱:成功之後就可以分到錢等 語(原審卷二第420頁),足見被告二人貪圖私利、恣意製 毒;雖本件製造完成之第三級毒品,因品質不佳而未及販出 即遭查獲,然其數量非少(依附表所示合計約207公克), 其潛在流毒散布之危害風險並非輕微;且依偵審中自白例而 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有期徒刑3年6月),並非過重;且 無事證足認宣告最低度刑猶嫌過重情狀,委難再邀憫恕,爰 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
四、沒收
(一)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 「犯第四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優先刑法規定適用。又同條例 對於查獲之製造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
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 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 之(即現行法第38條第1項),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0 年 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2、5至8、20、39、41、42、46、49、50 、54、61、65、70、72、74至76、79、81、84至87、91至93 、95、98所示已製成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第四級毒品之毒 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係被告乙○○ 、甲○○共同製造毒品所產出第三級毒品,合計純質淨重逾20 公克,其持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罰犯罪,為違禁物,應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之(詳如附表沒收依據欄 )。至含第三級毒品製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 另為沒收之諭知。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3、4、9至19、21至38、40、43至45、47、4 8、51至53、55至60、62至64、66至69、71、73、77、78、8 0、82、83、88至90、94、96、97、99所示製造毒品過程所 使用之器具及原料,係被告乙○○、甲○○供本案製造毒品犯行 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 沒收之(詳見附表沒收依據欄)。
參、上訴審判斷
一、原審以被告二人犯行明確,適用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47 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罪, 均依累犯規定、偵審自白規定加減其刑;復審酌被告乙○○、 甲○○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管道工作賺取金錢,明知愷他命 為法令所明禁之毒品,竟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 令,為貪圖不法利益,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如流入 市面將助長毒品泛濫,嚴重戕害國民身心健康與社會治安, 被告乙○○負責購買原料及製造愷他命而居於犯罪主導地位, 被告甲○○依被告乙○○指示共同製造毒品,參與程度較低;兼 衡均有犯罪紀錄之素行,被告乙○○、甲○○之智識程度、工作 及家庭等生活狀況,暨犯後均坦承犯行,頗具悔意等一切情 狀,被告乙○○、甲○○各量處有期徒刑4年6月、3年10月,附 表所示扣案第三級毒品、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均依法 沒收(詳前述)等旨,揆其認事用法無誤,依法量刑、宣告 沒收,亦屬妥適。
二、(一)被告乙○○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所製造之第三 級毒品實際上品質低劣(有液狀臭味等明顯異常),根本無 法供人施用,因此也完全沒有外流,故犯罪並未危害到社會 第三人,且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其家中經濟狀況不佳,被告
之母、兄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家中為低收入戶,遭逮捕前 女友育有一子,亟需照料,當初也是因為家庭經濟困難始一 時失慮涉案,智識程度不高,原審量刑過重云云(並提出低 收入戶證明書、母親及哥哥之身心障礙卡影本附於本院卷第 167至169頁);(二)被告甲○○上訴意旨略以:其犯後態度良 好,自警詢、偵訊至審判程序中均盡力配合調査,坦承不諱 ,已知悔悟,且因毒品製造品質不佳,並未對外販售,尚難 認主觀惡性重大,加以被告甲○○製造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均 未流通在外,未對國人身心健康產生實害之犯罪情節及被告 犯後迭自白犯罪經過,知所錯誤之態度,確有法重情輕,請 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云云;惟按:(一)量刑輕重,係屬 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五十 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被 告乙○○上訴所執事由,諸如坦認犯行、智識程度、育有未成 年子女,家中經濟不佳需其照護等因素,均經原審於量刑時 逐一臚列為量刑情狀審酌(原判決書第10至11頁),至於其 母兄均身心障礙、家中為低收入戶等情形,被告乙○○於原審 科刑調查時未提出低收入戶證明、身心障礙手冊等科刑資料 ,然其家境經濟能力之情形,業經原審科刑調查,衡之其製 造毒品之數量及原審所處之刑,所處刑度仍稱妥適;其猶執 前開事由,就法院量刑職權之行使指摘,並無足採。(二)刑 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 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 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遇 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 減輕後之最低度刑而言。被告甲○○貪圖私利製毒,雖製造完 成之第三級毒品,因品質不佳而未及販出即遭查獲,然其數 量非少,其潛在流毒散布之危害風險並非輕微;且依偵審中 自白例而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有期徒刑3年6月),並非 過重,原審依累犯加重其刑後,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3年1 0月,已然從輕量處,尚無事證足認有宣告最低度刑猶嫌過 重情狀,委難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上訴請求爰此酌減 ,並無可採;綜上,被告二人之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家彰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章京文於本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宥鈞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本案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單位 (起訴書所載) 鑑定結果 鑑定書 沒收 依據 驗前 純質淨重 1. 1-0 脫水機 1台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7月29日刑鑑字第1090035048號鑑定書、109年9月29日刑鑑字第1090096525號鑑定書。 刑法第38條第1項 1-1 淡黃色物質 2.458公克 1.經檢視為淡黃色物質 2.驗前淨重2.60公克。 3.取0.13公克鑑定用罄,餘2.47公克。 4.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等成分。 5.測得愷他命純度約67%,驗前純質淨重約1.74公克;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純度約6%,驗前純質淨重約0.15公克。 ①愷他命:1.74公克、②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0.15公克 2. 2-0 乙酸乙酯 1桶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7月29日刑鑑字第1090035048號鑑定書、109年9月29日刑鑑字第1090096525號鑑定書、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 刑法第38條第1項 2-1 褐色液體 送驗毛重(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驗前淨重」,應予更正)7.881公克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2.驗前淨重8.03公克。 3.取0.27公克鑑定用罄,餘7.76公克。 4.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5.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 6.原始淨重17887.88公克。愷他命純質淨重178.87公克。 愷他命:178.87公克 3. 3 乙酸乙酯 1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4. 4 乙酸乙酯 1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5. 5-0 三羥甲基丙烷 1桶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7月29日刑鑑字第1090035048號鑑定書。 刑法第38條第1項 5-1 透明液體 8.706公克 1.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2.驗前淨重8.84公克。 3.取0.67公克鑑定用罄,餘8.17公克。 4.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等成分。 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純質淨重。 6. 6-0 乳白色液體 1桶 同上。 刑法第38條第1項 6-1 白色混濁液體 6.702公克 1.經檢視為白色混濁液體 2.驗前淨重6.84公克。 3.取0.81公克鑑定用罄,餘6.03公克。 4.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碳羰去甲基愷他命〞等成分。 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純質淨重。 7. 7-0 黃褐液體 1桶 同上。 刑法第38條第1項 7-1 黃褐液體 8.143公克 1.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 2.驗前淨重8.28公克。 3.取0.84公克鑑定用罄,餘7.44公克。 4.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碳基愷他命〞〝三級丁氧碳基去甲基愷他命〞等成分。 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純質淨重。 8. 8-0 黃褐液體 1桶 同上。 刑法第38條第1項 8-1 淡黃色液體 7.931公克 1.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 2.驗前淨重8.07公克。 3.取0.78公克鑑定用罄,餘7.29公克。 4.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等成分。 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純質淨重。 9. 9-0 透明液體 1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9-1 透明液體 15.59公克 10. 10-0 氨水及異丙醇 1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0-1至10-5 空桶 5個 11. 11-0 不明透明液體 1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1-1 不明透明液體 13.57公克 12. 12-0 不明白色粉末 1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2-1 不明白色粉末 3.502公克 13. 13 無水硫酸鈉 1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4. 14 氫氧化鈉及硫酸鈉 18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5. 15-0 不明黑色粉末 6 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5-1 不明黑色粉末 4.157公克 16. 16 氨水 2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7. 17 夾鍊袋、量表 1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8. 18 管線 1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19. 19 漏斗及吸管 2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0. 20-0 四角塑膠箱 1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29日刑鑑字第1090096525號鑑定書。 刑法第38條第1項 20-1(起訴書誤載為21-1,應予更正) 黑褐色殘渣 8.653公克 1.經檢視為深褐色物質。 2.驗前淨重8.80公克。 3.取1.06公克鑑定用罄,餘7.74公克。 4.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第四級毒品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等成分。 5.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2%,驗前純質淨重約1.05公克;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純度約7%,驗前純質淨重約0.61公克。 ①愷他命:1.05公克、②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0.61公克 21. 21(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氯化鈉 1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2. 22 冰箱 1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3. 23 酸鹼度計 1盒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4. 24 四角塑膠箱 20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5. 25-0 二甘醇 1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5-1 淡黃液體 12.21公克 26. 26-0 二甲基亞碸 1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6-1 透明液體 8.6公克 27. 27-0 二甲基亞碸 1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7-1 透明液體 9.839公克 28. 28-0 乙酸乙酯 1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8-1 透明液體 6.665公克 29. 29-0 二甲基亞碸 1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29-1 透明液體 8.95公克 30. 30 乙酸乙酯 1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31. 31 抽濾瓶 1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32. 32 陶瓷漏斗 1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33. 33 吸管 1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34. 34-0 不明白色粉末 1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34-1 不明白色粉末 2.025公克 35. 35-0 不明褐色液體 1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35-1 黃褐液體 13.09公克(起訴書誤載為17.083公克,應予更正) 36. 36-0 二甘醇類 1桶 (起訴書誤載為「17.083公克」,應予更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36-1 淡黃液體 9.162公克(起訴書誤載為17.083公克,應予刪除) 37. 37 四角塑膠箱(大紅)、吸管×2、管線×1 1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38. 38 氯化鈉 1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39. 39 濾紙白色粉末 5.513公克 1.經檢視為白色濾紙上有黃色殘渣,因殘渣無法有效秤重,以甲醇潤洗後鑑定。 2.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等成分。 同上。 刑法第38條第1項 40. 40 契約書 1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41. 41-0 濾網及塑膠皿 1組 同上。 刑法第38條第1項 41-1 黑褐凝結物 1.421公克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12公克」,應予更正) 1.經檢視為褐色物質。 2.驗前淨重1.56公克。 3.取0.14公克鑑定用罄,餘1.42公克。 4.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5.測得愷他命純度約63%,驗前純質淨重約0.98公克。 愷他命:0.98公克 42. 42-0 白色粉末 1袋 同上。 刑法第38條第1項 42-1 白色粉末 3.796公克 1.經檢視為白色粉末。 2.驗前淨重3.94公克。 3.取0.06公克鑑定用罄,餘3.88公克。 4.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5.測得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純度約95%,驗前純質淨重約3.74公克。 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3.74公克 43. 43 氫氧化鈉 1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44. 44-0 牛磺酸 1個 (起訴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44-1 白色粉末 4.854公克 45. 45-0 不明黃色粉末 1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45-1 黃色粉末 3.078公克 46. 46-0 灰色粉末 1個 (起訴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 同上。 刑法第38條第1項 46-1 白色粉末 7.223克 1.經檢視為褐色物質。 2.驗前淨重7.37公克。 3.取0.10公克鑑定用罄,餘7.27公克。 4.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5.測得愷他命純度約71%,驗前純質淨重約5.23公克。 愷他命:5.23公克 47. 47 鋁箔紙 1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48. 48 三角燒瓶 1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49. 49-0 硫酸鈉凝結物 1桶 (起訴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 同上。 刑法第38條第1項 49-1 白色凝結物 4.034公克 1.經檢視為白色粉末。 2.驗前淨重4.17公克。 3.取0.12公克鑑定用罄,餘4.05公克。 4.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等成分。 5.測得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0.04公克。 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0.04公克; 愷他命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純質淨重。 50. 50-0 不明黑色液體 1杯 (起訴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29日刑鑑字第1090096525號鑑定書、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 刑法第38條第1項 50-1 黑色液體 4.134公克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2.驗前淨重4.28公克。 3.取0.60公克鑑定用罄,餘3.68公克。 4.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碳基去甲基愷他命〞等成分。 5.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純度約9%。 6.原始淨重619.13公克,愷他命純質淨重6.19公克;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純質淨重55.72公克。 ①愷他命:6.19公克、②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55.72公克 51. 51-0 乙醇 1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51-1 透明液體 4.618公克 52. 52-0 不明白色凝結物 1杯 (起訴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52-1 白色凝結物 4.701公克 53. 53 濾網 1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54. 54-0 不明黑色液體 1桶 (起訴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29日刑鑑字第1090096525號鑑定書。 刑法第38條第1項 54-1 黑色液體 14.16公克 1.經檢視為綠色液體。 2.驗前淨重14.32公克。 3.取6.65公克鑑定用罄,餘7.67公克。 4.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純質淨重。 55. 55 四角塑膠箱 1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56. 56 漏斗 1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57. 57 吸管 2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58. 58 量水杯 1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59. 59 塑膠桶 1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60. 60 鋼瓶 1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61. 61-0 不明透明液體 1個 同上。 刑法第38條第1項 61-1 透明液體 12.81公克 1.經檢視為透明液體下有褐色物質沉澱。 2.驗前淨重11.50公克。 3.取1.46公克鑑定用罄,餘10.04公克。 4.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及〝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等成分。 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純質淨重。 62. 62-0 塑膠皿 1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62-1 白色凝結物 1.841公克 63. 63 秤重器 1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64. 64 無水硫酸鈉 2瓶 (起訴書誤載為「1瓶」,應予更正)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65. 65-0 不明白色粉末 1瓶 (起訴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 同上。 刑法第38條第1項 65-1 灰色凝結物 0.156公克 1.經檢視為褐色物質。 2.驗前淨重0.29公克。 3.取0.28公克鑑定用罄,餘0.01公克。 4.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碳基去甲基愷他命〞等成分。 5.測得愷他命純度約64%,驗前純質淨重約0.18公克;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純度約4%,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 ①愷他命:0.18公克、②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0.01公克 66. 66 電扇 1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67. 67 油壺 2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68. 68 氣嘴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器嘴」,應予更正) 1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69. 69 漏斗 1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70. 70-0 不明透明液體 1桶 同上。 刑法第38條第1項 70-1 透明液體 7.884公克 1.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2.驗前淨重8.02公克。 3.取1.01公克鑑定用罄,餘7.01公克。 4.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及〝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等成分。 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純質淨重。 71. 71 乙酸乙酯 1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72. 72-0 不明黃褐液體 1個 (起訴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29日刑鑑字第1090096525號鑑定書、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 刑法第38條第1項 72-1 黃褐液體 5.489公克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下有褐色物質沉澱。 2.驗前淨重5.64公克。 3.取1.06公克鑑定用罄,餘4.58公克。 4.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碳基去甲基愷他命〞等成分。 5.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三級丁氧碳基去甲基愷他命純度約2%。 6.原始淨重790.49公克。愷他命純質淨重7.90公克;三級丁氧碳基去甲基愷他命純質淨重15.80公克。 ①愷他命:7.90公克、②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15.80公克 73. 73 大圓燒杯 1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74. 74-0 不明乳白液體 1個 (起訴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29日刑鑑字第1090096525號鑑定書、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 刑法第38條第1項 74-1 乳白液體 10.05公克 1.經檢視為透明液體及褐色塊狀物質。 2.驗前淨重10.19公克。 3.取0.56公克鑑定用罄,餘9.63公克。 4.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等成分。 5.測得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純度約5%。 6.原始淨重3315.05公克。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純質淨重165.75公克。 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165.75公克;愷他命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純質淨重。 75. 75-0 三乙基-1-丁烯 1瓶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29日刑鑑字第1090096525號鑑定書。 刑法第38條第1項 75-1 淡黃液體 6.974公克 (起訴書誤載為「5.489公克」,應予更正) 1.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 2.驗前淨重7.12公克。 3.取1.26公克鑑定用罄,餘5.86公克。 4.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及〝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等成分。 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純質淨重。 76. 76-0 不明黃褐液體 1瓶 同上。 刑法第38條第1項 76-1 淡黃液體 7.919公克 1.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 2.驗前淨重8.06公克。 3.取0.90公克鑑定用罄,餘7.16公克。 4.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及〝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等成分。 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純質淨重。 77. 77 四角塑膠箱 1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78. 78-0 黑色粉末 1袋 (起訴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78-1 黑色粉末 3.827公克 79. 79-0 四角塑膠箱 1個 同上。 刑法第38條第1項 79-1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黑褐凝泥 4.401公克 1.經檢視為褐色物質。 2.驗前淨重4.55公克。 3.取0.27公克鑑定用罄,餘4.28公克。 4.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5.測得愷他命純度約20%,驗前純質淨重約0.91公克。 愷他命:0.91公克 80. 80 攪拌器 1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81. 81-0 不明黑色殘渣 1個 同上。 刑法第38條第1項 81-1 墨綠液體 16.72公克 1.經檢視為綠色液體。 2.驗前淨重16.88公克。 3.取0.51公克鑑定用罄,餘16.37公克。 4.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5.測得愷他命純度約4%,驗前純質淨重約0.67公克。 愷他命:0.67公克 82. 82 丙酮 1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83. 83 塑膠手套 1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84. 84-0 不明褐色殘雜(渣) 1個 (起訴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 同上。 刑法第38條第1項 84-1 淡褐殘渣 0.477公克 1.經檢視為黃色物質。 2.驗前淨重0.62公克。 3.取0.20公克鑑定用罄,餘0.42公克。 4.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碳基去甲基愷他命〞等成分。 5.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8%,驗前純質淨重約0.11公克;三級丁氧碳基去甲基愷他命純度約23%,驗前純質淨重約0.14公克。 ①愷他命:0.11公克、②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0.14公克 85. 85-0 白色粉末 1個 (起訴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 同上。 刑法第38條第1項 85-1 白色粉末 0.446公克 1.經檢視為米白色粉末。 2.驗前淨重0.58公克。 3.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0.49公克。 4.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等成分。 5.測得愷他命純度約80%,驗前純質淨重約0.46公克;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 ①愷他命:0.46公克、②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0.01公克 86. 86-0 不明黑色凝結物 1瓶 同上。 刑法第38條第1項 86-1 黑色凝結物 1.088公克 1.經檢視為黑色物質。 2.驗前淨重1.23公克。 3.取0.18公克鑑定用罄,餘1.05公克。 4.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等成分。 5.測得愷他命純度約22%,驗前純質淨重約0.27公克;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0.02公克。 ①愷他命:0.27公克、②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0.02公克 87. 87-0 硫酸鈉 1桶 同上。 刑法第38條第1項 87-1 白色凝結物 4.971公克 1.經檢視為米白色粉末。 2.驗前淨重5.12公克。 3.取0.33公克鑑定用罄,餘4.79公克。 4.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等成分 5.測得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0.10公克。。 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0.10公克;愷他命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純質淨重。 88. 88 空壓儀器 1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89. 89 空壓機 1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90. 90 筆記 1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91. 91-0 白色粉末 1個 (起訴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 同上。 刑法第38條第1項 91-1 白色粉末 1.305公克 1.經檢視為米白色粉末。 2.驗前淨重1.44公克。 3.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1.35公克。 4.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碳基去甲基愷他命〞等成分。 5.測得愷他命純度約67%,驗前純質淨重約0.96公克;三級丁氧碳基去甲基愷他命純度約10%,驗前純質淨重約0.14公克。 ①愷他命:0.96公克、②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0.14公克 92. 92-0 白色凝結物 1袋 (起訴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29日刑鑑字第1090096525號鑑定書、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 刑法第38條第1項 92-1 白色凝結物 3.376公克 1.經檢視為白色粉末。 2.驗前淨重3.48公克。 3.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3.41公克。 4.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碳基去甲基愷他命〞等成分。 5.測得三級丁氧碳基去甲基愷他命純度約1%。 6.原始淨重113.38公克,三級丁氧碳基去甲基愷他命純質淨重1.13公克。 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1.13公克 93. 93-0 四角塑膠箱 1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9月29日刑鑑字第1090096525號鑑定書。 刑法第38條第1項 93-1 黃褐液體 9.53公克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2.驗前淨重9.69公克。 3.取0.45公克鑑定用罄,餘9.24公克。 4.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5.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0%,驗前純質淨重約0.96公克。 愷他命:0.96公克 94. 94 濾網 1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95. 95-0 不明黃褐液體 1桶 同上。 刑法第38條第1項 95-1 黃褐液體 9.911公克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2.驗前淨重10.06公克。 3.取0.31公克鑑定用罄,餘9.75公克。 4.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5.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0%,驗前純質淨重約1.00公克。 愷他命:1.00公克 96. 96-0 不明透明液體 1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96-1 透明液體 18.25公克 97. 97 電扇 1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98. 98-0 不明透明液體 1個 (起訴書附表漏載,應予補充) 同上。 刑法第38條第1項 98-1 (起訴書漏列,應予補充) 不明透明液體 11.43公克 1.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下有褐色物質沉澱。 2.驗前淨重11.54公克。 3.取1.28公克鑑定用罄,餘10.26公克。 4.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等成分。 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純質淨重。 99. 99 加熱器、溫度計 2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純質淨重合計: 愷他命:207.48公克 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243.3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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