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8號
再審原告 由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乙成
再審原告 葉乙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律師
蔡易紘律師
林民凱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謝煌藤間返還股份事件,對於民國10
8年7月31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
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68,800元,扣除再審原告
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67,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
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蔡秉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