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字,110年度,5號
TCHV,110,再,5,202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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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字第5號
再審原告  羅仕銘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安泰別莊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
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上字第215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21
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
,應徵裁判費16,498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
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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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