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字第5號
再審原告 羅仕銘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安泰別莊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
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上字第215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21
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
,應徵裁判費16,498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
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