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9年度,33號
TCHV,109,重上更一,33,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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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第33號
上 訴 人 宋愛華


視同上訴人 宋立中
宋愛娜
鞠榮章

鞠華章

宋愛婉
被上訴人 陳苑如

蕭銘儀

王麗秋

陳蓀裕
張語喬(兼連成才等12人之承當訴訟人)


林裕坤
石程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新琦
受告知訴訟人 臺中市丹慶季媽祖會

法定代理人 廖福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年6月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業經辯論終結。惟因上訴人所抗辯之租賃關係究起自何 時?以及證人廖福龍所稱大正11年(即1923年)以前是登記 在媽祖會名下,『其後』因日本政府不准登記於媽祖會名下所 以登記在會員名下,此與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昭和15年(即19 40年)已登記為丹慶季名下,有無齟齬?又證人廖福龍所稱 移轉給現在地主之人員,權利占丹慶季媽祖會三分之一以上



云云,具體情形為何?尚有疑義。故有必要再進行證據調 查及辯論,本件訴訟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0 年6月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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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