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
訴人 樺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宗義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黃州屏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賴建信
訴訟代理人 邱忠川
複代理人 葉雅婷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樺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就請
求經濟部水利署給付逾期部分違約金之請求權依據,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25日上午9時3
0分在本院第3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蔡秉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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