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8年度,429號
TCHV,108,上,429,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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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429號
上 訴 人 陳德瑋
訴訟代理人 陳孫忠
林殷世律師
被 上訴 人 柯賀舜
柯三奇

吳淑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亞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需向
南投縣政府調閱投縣建造(造)字第014號建造執照卷、投縣
建都(使)字第2010號使用執照卷與投縣建造(造)字第1814
號建造執照卷、投縣建都(使)字第451號使用執照卷】,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9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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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