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062號
TCHM,110,聲,1062,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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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忠志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忠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忠志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4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65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59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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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