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0年度,223號
TPHV,110,抗,223,202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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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223號
抗 告 人 京承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原名京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則治



相 對 人 雅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絲螢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雅契科技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管字第2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案號: 原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60號,下稱系爭判決),判命相對 人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182萬4,459元本息,伊以系爭判 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之財產為假執行(案 號:原法院109司執字第63363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因 相對人之財產不足抵償,經原法院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以 士院擎109司執夏字第63363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10月20日 執行命令),命相對人於15日內據實報告近1年內應供強制 執行之財產狀況。又相對人另案與第三人林偉春即偉華科技 實業(下稱林偉春)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下稱另案給付價 金事件),業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 判決(下稱另案金門地院判決)判命林偉春給付相對人249 萬2,925元本息,該案上訴二審後雙方成立調解,相對人已 受領林偉春給付之和解金(下稱系爭和解金),惟相對人未 據實向原法院陳報系爭和解金之財產,復未依原法院同年12 月18日士院擎109司執夏字第74215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 行命令),於收受該命令之日起15日內提出180萬元供擔保 ,或向伊清償債務。相對人既向原法院為虛偽之財產狀況報 告,並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情事,依法應予 管收,原裁定駁回伊聲請管收相對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求 予廢棄原裁定。
二、按「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



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1年內應供 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為報告 或為虛偽之報告,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其提 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執行債務」、「債務人未依前項命令提供 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管收債務人。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其非不能報告財產狀 況者,不得為之」;「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 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有事 實足認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就應供強制執行之 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債務人未依第1項命令提供 相當擔保、遵期履行或無正當理由違反第2項限制住居命令 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但未經 訊問債務人,並認非予管收,顯難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者,不 得為之」;「關於債務人拘提、管收、限制住居、報告及其 他應負義務之規定,於法人之負責人亦適用之」,強制執行 法第20條、第22條第1項、第5項及第2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 有明文。考管收之立法目的,乃透過拘束債務人身體之間接 強制處分,壓迫債務人心理,促使債務人知所警惕,誠實清 償債務,以利於債權人實現債權,惟管收涉及人身自由,於 金錢請求權之執行,適用上尤應慎重為之,非該事件有不得 已之情事,或非以該間接對人之執行無法達其執行之目的, 而有管收債務人以促使履行之必要者,不得適用之(最高法 院98年台抗字第20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關於強制執行法 第20條第1項命債務人開示財產之制度,係考量債務人在執 行前可預行隱匿、處分其財產,致使債權人耗時費力取得之 執行名義為之落空,而不能充分發揮民事強制執行實現私權 之效果,為杜此流弊,於85年間參酌德國民事訴訟法第807 條有關命債務人開示財產之制度,課予債務人報告於受強制 執行前一定期間內,其責任財產變動狀況或應交付財產所在 之義務,違之者可拘提管收之,使知所警惕,因此修正條文 ,明定債務人有報告該「執行前1年內財產狀況」之義務(8 5年10月9日強制執行法第20條修正理由參照),是債務人違 背財產開示義務,且未依命令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而 無其他間接執行方法時,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管收債務人,以利債權人實現其債權。另所謂「應供強制執 行之財產」,係指債務人應供強制執行之責任財產而言,亦 即債務人之財產中,得為強制執行客體之財產總稱。此於金 錢請求權之執行,必以執行法院得為查封、換價以滿足債權 人金錢債權之債務人財產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



第200號裁定意旨足參。
三、經查,抗告人以系爭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 為假執行,執行結果相對人之財產不足抵償;原法院於109 年10月2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規定,命相對人於文到15日 內據實報告1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相對人於同年1 1月6日僅陳報其有金額分別為4萬4,276元、3萬5,508元、8, 768元之銀行存款3筆(下合稱系爭存款),及2004年製造之 排氣量1500C.C國產汽車1輛(下稱系爭汽車)等語;嗣原法 院依抗告人之聲請,於同年12月18日以系爭執行命令,命相 對人於15日內提出180萬元供擔保或向抗告人清償債務,相 對人具狀聲明異議,迄未提供擔保及履行債務等情,有系爭 判決書及執行無結果記錄、系爭10月20日執行命令、相對人 109年11月6日陳報狀、系爭執行命令、相對人109年12月28 日民事聲明異議狀等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6、31、39至 51、55、56、65至75頁)。
四、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於另案給付價金事件中,已受領林偉春給 付之系爭和解金等情,業據提出另案金門地院判決書、其上 記載第二審於109年8月27日調解成立之歷審裁判查詢網頁為 證(見原審卷第7至27頁);並有相對人提出之調解程序筆 錄(按筆錄記載:調解之兩造對調解筆錄內容均負保密義務 ,故本院隱蔽其金額)、繼續執行紀錄表、林偉春給付相對 人和解金之帳戶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支票等存卷可考( 見本院卷第23至29頁),可知相對人於109年9月10日已取得 林偉春全數給付系爭和解金,且相對人於上開調解成立後, 得領回因另案給付價金事件對林偉春聲請假扣押所提存擔保 金之事實,可以確定。相對人主張:伊於109年9月間取得系 爭和解金後,已於同年10月23日用以清償第三人即其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灣中小企銀)合計275萬元之借 貸債務等語,業據提出放款利息收據、還款及放款餘額明細 表為證(見原審卷第73、75頁)。惟查,原法院核發之系爭 10月20日執行命令,係命相對人於文到15日內據實報告1年 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相對人自承係於109年10月22 日收受該命令(見原審卷第69頁),依法應據實報告該15日 期間屆滿前1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參以相對人係 於109年9月10日取得系爭和解金,竟於同年10月22日收到系 爭10月20日執行命令之翌日即於同年月23日以系爭和解金清 償臺灣中小企銀之貸款,顯見系爭和解金於相對人同年10月 22日收受系爭10月20日執行命令時仍然存在,應屬無疑,則 相對人於同年11月6日具狀陳報其僅有系爭存款及系爭汽車 等語(見原審卷第31頁),完全未交代系爭和解金所得或說



明去向,與其財產狀況即有不符;抗告人主張相對人違反強 制執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似非無據。雖相對人主張:系 爭和解金已於109年10月23日用以清償臺灣中小企銀之債務 ,其於同年11月4日具狀陳報其財產狀況時,即無陳報系爭 和解金之必要云云,然相對人於收受系爭10月20日執行命令 時起,依法負有陳報15日期間屆滿前1年內得為強制執行財 產之義務,已如前述,相對人此節主張,自不足採。又債務 人之財產應屬於全體債權人之擔保,若債務人任意處分財產 ,任意選擇優先清償債務之對象,當然有損害其他債權人債 權之實現,是相對人於收受系爭10月20日執行命令後,於向 原法院陳報其財產狀況前,其優先選擇以系爭和解金清償臺 灣中小企銀之債務,有無正當理由,自有調查之必要。況依 相對人在原審陳報於109年10月23日清償臺灣中小企銀借款 之金額高達275萬元(見原審卷第69頁),已遠逾系爭和解 金額,其超逾系爭和解金之還款來源為何?是否有隱匿其他 財產情事?又依相對人所提出之調解筆錄記載,林偉春同意 相對人無條件領回該案假扣押提存擔保金120萬元,該120萬 元擔保金是否已經相對人領回,其去向為何?俱與相對人有 無隱匿財產或虛偽報告情事相關。原法院未查明上開爭點, 以究明相對人有無違背財產開示義務或隱匿財產情事,逕認 相對人無虛偽報告財產狀況,不符管收要件,尚有未洽。抗 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原裁定認定 不符管收要件既有前述不當,且如由本院調查,於程序上顯 有相當困難,是本件有發回原法院再行調查更為適法裁定之 必要,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由原法院另為妥適之處 理。又本件相對人為法人,並非自然人,無從對之管收,抗 告人在原審具狀聲請管收相對人,顯屬有誤,其真意究係聲 請管收相對人之負責人或其他經理人?案經發回亦應一併注 意及闡明之,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羅立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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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承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契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承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