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10年度,37號
TPHV,110,再易,37,202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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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37號
再審原告 李翠華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曾惠偵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提起再
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6萬元,應徵裁判費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
內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楊舒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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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