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673號
TPHV,109,重上,673,2021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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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673號
上 訴 人 江明男
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
陳柏顥律師
被上訴人 李清德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張宏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因當事人表明有再試行調解之需
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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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