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魏輝彰
藍寶玉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倪定源
邱致中
李幼華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柯雪莉律師
上 訴 人 陳麗如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展瑋律師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許一偉
許玉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第七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 本,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