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9年度,268號
TPHV,109,重上,268,2021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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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曾燦金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臺北市中山區中正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方芳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陳漢維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複 代理 人 顏靖月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黃麗芳


陳漢洲 遷出日本

張陳淑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張日昌律師
連元龍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奕璇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貞雲

陳漢文 遷出美國

陳碧華


陳瑞雲 遷出加拿大

陳若華
張樹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因被上訴人陳若華張樹卿之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不合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
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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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