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267號上 訴 人 鄭文秋 鄭廖素青 鄭梅蓉 鄭芬蘭 鄭嘉雯 鄭卉綺 鄭文夏 鄭又誠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複 代理人 黃柏融律師被 上訴人 鄭皇煙 鄭培瑲(即鄭圡生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晶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