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字第84號
上 訴 人 王書輝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視同上訴人 王書玲
被 上訴人 蘇倫仙
訴訟代理人 王友正律師
被 上訴人 蘇柏樺
蘇哲田
反請求原告 林信華
輔 助 人 王書玲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反請求被告 蘇倫仙
訴訟代理人 王友正律師
反請求被告 蘇柏樺
蘇哲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10年3月24日辯論終結,惟被上訴人兼反請求被告蘇崑泉於110年4月1日死亡,有戶籍謄本足憑。上訴人固具狀聲明由蘇崑泉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然蘇崑泉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尚有不明,且與本件應繼分比例有關,而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18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