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733號
上 訴 人 蘇素珍
被 上訴 人 毅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4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肆拾萬參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及減縮部分外)均廢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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