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保固本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9年度,63號
TPHV,109,上,63,202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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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家雄
訴訟代理人 翁偉傑律師
黃昭仁律師
上 訴 人 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被上訴人 李進富



被 上訴 人 李振宏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沛淳
胡盛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本票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1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04號第一審判
決各自提起上訴,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
110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之上訴、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兩造各自負擔;關於追加之訴部分,由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大家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家公司)於原審主張:被上訴人李 進富、李振宏(下分稱姓名,並合稱李進富等2人)分別為 對造上訴人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吉第公司,並 與李進富等2人合稱寶吉第公司等3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受僱 人,渠等明知伊交付票據號碼C0000000、民國105年1月1日 簽發、票據金額新臺幣(下同)242萬5千元、擔當付款人為 永豐銀行天母分行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應於106年12 月12日返還予伊,且未遺失,竟於伊請求返還系爭本票時, 向伊謊稱系爭本票遺失而拒絕返還,李進富復以寶吉第公司



名義將系爭本票背書轉讓予訴外人陳達筠兌付,致伊受有24 2萬5千元之損害,李進富等2人應分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各與寶吉第公司依民法第28條、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 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或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 ,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見原審卷第23至29頁)。經原審判 決駁回大家公司上開請求,大家公司提起上訴,並就李進富 追加公司法第23條、李進富等2人追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 段、第2項規定為請求權基礎,求為同一之聲明(見本院卷 第252、440頁)。寶吉第公司等3人同意大家公司所為訴之 追加(見本院卷第440頁),核符上開規定,應予准許。乙、實體方面:
一、大家公司主張:伊與寶吉第公司於102年11月24日簽立工程 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由伊承攬寶吉第公司位於基隆市 ○○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百福案新建工程(下稱 系爭工程)。系爭工程已於104年4月10日竣工,同年9月4日 取得使用執照。伊於104年12月12日與寶吉第公司完成驗收 及點交時,簽發系爭本票作為工程保固票交予寶吉第公司。 系爭工程於保固期間並未發生應予保固事由,寶吉第公司應 依系爭契約第32條第4項約定,於106年12月12日保固期滿後 ,返還系爭本票。伊於107年2、3月間至寶吉第公司請求返 還系爭本票時,李進富等2人明知系爭本票並未遺失,卻向 伊謊稱遺失而拒絕返還,李進富復於107年12月25日,以寶 吉第公司名義,將系爭本票背書轉讓予陳達筠,經陳達筠於 107年12月26日向擔當付款人永豐銀行天母分行提示付款, 伊因此對陳達筠負有應依票據文義兌付票款242萬5千元之義 務而受有損害,李進富等2人共同不法侵害伊之權利,應連 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寶吉第公司將系爭本票背書轉讓予陳達 筠,致無法返還系爭本票而給付不能,且其法定代理人李進 富、受僱人李振宏因執行職務侵害伊之權利,應各就李進富 等2人之侵權行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爰依民法第226 條第1項、第28條、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第2項、第185 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公司法第23條規定,求 為命寶吉第公司與李進富等2人依連帶、不真正連帶關係給 付伊242萬5千元本息之判決(大家公司逾此範圍之主張,非 本院審理範圍)。
二、寶吉第公司等3人則以:大家公司承攬系爭工程,因施工不 佳、材料不良,致其施作之硬體、電機設備及法定空地之綠 色植栽披覆區域等工程在保固期間內發生損壞,寶吉第公司 通知大家公司修復未果,遂另行招商修復,修復金額已逾24 2萬5千元,寶吉第公司無庸返還系爭本票。寶吉第公司為系



爭本票之受款人,則李進富以該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將系爭 本票背書轉讓予陳達筠,當為合法權利行使。又大家公司未 曾向寶吉第公司等3人請求返還系爭本票,李進富等2人並無 向大家公司謊稱系爭本票遺失之事,且大家公司尚未支付系 爭本票票款,並未受有損害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命寶吉第公司應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給付大 家公司242萬5千元,及自108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駁回大家公司其餘之請求。大家公 司、寶吉第公司各自就敗訴部分提起一部上訴、上訴,大家 公司並為訴之追加。
 ㈠大家公司上訴部分:
 ⒈大家公司上訴及追加之訴聲明:⑴原判決駁回後開第⑵至⑷項之 訴部分,暨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廢棄。⑵寶吉第公司、李進 富應連帶給付大家公司242萬5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⑶寶吉第公司、 李振宏應連帶給付大家公司242萬5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⑷李進富李振宏應連帶給付大家公司242萬5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⑸前3項所 命給付,與原審命寶吉第公司給付242萬5千元本息部分,於 其中任1項給付義務人為給付,他項給付義務人於其給付範 圍內免其責任。⑹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⒉寶吉第公司等3人答辯聲明:⑴大家公司之上訴及追加之訴均 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㈡寶吉第公司上訴部分:
 ⒈寶吉第公司上訴聲明:⑴原判決不利於寶吉第公司部分廢棄。 ⑵上開廢棄部分,大家公司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
 ⒉大家公司答辯聲明:寶吉第公司之上訴駁回。    四、下列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可信為真實(見本院卷第104 至105、252、441至442頁,並依判決格式增刪修改文句): ㈠李進富為寶吉第公司之董事長,李振宏為寶吉第公司之職員 ,二人為父子關係,李進富實際負責寶吉第公司業務,並保 管系爭本票。
 ㈡大家公司與寶吉第公司於102年11月24日簽立系爭契約,由大 家公司承攬寶吉第公司之系爭工程。有系爭契約為證(見原 審卷第37至61頁)。
 ㈢系爭工程於104年4月10日竣工,於同年9月4日取得基隆市政 府(104)基府都建使字第00046號使用執照。大家公司與寶 吉第公司於同年12月12日完成工程驗收及點交。有使用執照



基隆市政府函、移交明細為證(見原審卷第65至77頁) ㈣大家公司於104年12月12日交付系爭本票及工程保固書予寶吉 第公司,並於系爭本票簽名欄位下方註記:「本票僅供寶吉 第品百福新建工程之保固專用」。有系爭本票、工程保固書 為證(見原審卷第79至81頁)。
 ㈤寶吉第公司於2年保固期滿即106年12月12日,並未將系爭本 票交還予大家公司。
 ㈥寶吉第公司於107年12月25日將系爭本票背書轉讓予陳達筠陳達筠於107年12月26日向本票擔當付款人永豐銀行天母分 行提示付款。有陳達筠提示付款資料、和解書為證(見原審 卷第103頁、本院卷第85頁)。
 ㈦陳達筠執系爭本票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108年度司票字第215號裁定( 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准就票載242萬5千元及自107年12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強制執行確 定。陳達筠復執系爭本票裁定向原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以10 8年度司執字第46908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對大家公司財產強制執行,並於108年7月17日獲發債權憑 證。有系爭本票裁定、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命令為證(見原審 卷第211至217頁)。
 ㈧大家公司前向陳達筠起訴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經 士林地院108年度士簡字第231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30號判 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上字第16號裁定,駁回大家公司 之訴而告確定。有上開民事判決、裁定為證(見本院卷第23 1至242頁)。
五、兩造之爭點如下:
 ㈠寶吉第公司是否有返還系爭本票之給付義務? ㈡如為肯定,大家公司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寶吉第 公司賠償損害,有無理由?
 ㈢大家公司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寶吉第公司等3人負損害 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六、茲就兩造之爭點,說明本院之判斷如下:
 ㈠寶吉第公司負有返還系爭本票之給付義務: ⒈大家公司於104年12月12日交付系爭本票及工程保固書予寶吉 第公司,作為系爭工程保固之用,約定保固期間自是日起至 106年12月12日止;保固期間如有工程發生一部分或全部走 動、裂損、坍塌或其他損壞等經查係大家公司施工不佳、材 料不良所致,大家公司應於寶吉第公司限定期間內,負責無 價修復,如大家公司拖延不修復,則寶吉第公司或工程接管 (使用)單位動用保固保證金另行招商修復;寶吉第公司應



於保固期滿後,一次無息退還系爭本票等節,為兩造不爭執 (見不爭執事項㈣、㈤),並據系爭契約第32條第1、3、4項 約定(下合稱系爭保固約定)明確(見原審卷第53頁)。依 系爭保固約定意旨,大家公司就系爭工程之保固責任,在於 其因施工不佳、材料不良所致工程損壞時,應負責修復,自 不包括重新施作,且如大家公司於保固期間內發生應予保固 事由,寶吉第公司應限定期間令大家公司修復,如大家公司 拖延不修復,寶吉第公司始得動用保固保證金另行招商修復 ,其理自明。
 ⒉依系爭保固約定意旨,寶吉第公司應於系爭工程保固期間106 年12月12日屆滿時,負有返還系爭本票之給付義務。寶吉第 公司辯稱:大家公司承攬系爭工程,因施工不佳,致其施作 之硬體、電機設備及法定空地之綠色植栽披覆區域在保固期 間內發生損壞,經伊通知大家公司修復未果,遂動用系爭本 票另行招商修復,修復金額已逾242萬5千元,伊無返還系爭 本票之義務云云,並提出修復項目表及支付單據為證(見本 院卷第403頁、原審卷第177至183頁、本院卷第287至291、4 05至417頁)。惟查:
 ①寶吉第公司辯稱:伊已就前述大家公司應負保固事項,依系 爭保固約定意旨,限定期間通知大家公司修復,固舉證人蘇 義閔為證(見本院卷第392至393頁)。惟依證人蘇義閔證述 :伊於102年3月起至寶吉第公司任職,擔任業務經理,並自 105年12月起擔任寶吉第公司總經理,至107年2月間因寶吉 第公司無法經營下去而離職;大家公司就系爭工程保固期間 內所需修復項目,都會把它修好等語(見原審卷第226頁) 。寶吉第公司不爭執蘇義閔時任寶吉第公司總經理,並自陳 :寶吉第公司與大家公司除系爭工程外,尚有其他合作建案 ,證人蘇義閔承擔與大家公司間之聯繫事務等語(見本院卷 第277頁),可見證人蘇義閔對於大家公司有無完成修復保 固事項,當知之甚詳,其上開證詞應客觀可信。寶吉第公司 以證人蘇義閔不瞭解細節、其僅具會計或房屋銷售專業為由 ,否認證人蘇義閔上開證述,並不可採。依證人蘇義閔上開 證述,可知寶吉第公司辯稱大家公司有前述硬體、電機設備 等施工不佳等保固事由發生,經通知修復未果,並應動用保 固保證金招商修復乙節,已非無疑。
 ②寶吉第公司李振宏前因系爭工程法定空地之綠色植栽披覆區 域(即系爭工程大樓後花園花圃)排水不良而有積水情形, 請力贊工程有限公司黃良進前往查看,寶吉第公司、黃良 進與系爭工程所處大樓住戶討論後,住戶表示不要作花園, 要改鋪磁磚,寶吉第公司就指示黃良進將該區域地面及土壤



清除乾淨,改成磁磚鋪面,寶吉第公司已支付黃良進此部分 施工費用乙節,業據證人蘇義閔黃良進證述在卷(見原審 卷第228頁、本院卷第186至191頁),並有寶吉第公司提出 社區建議事項為證(見原審卷第269頁)。寶吉第公司不爭 執系爭工程法定空地之綠色植栽披覆區域係因排水不良而改 成磁磚鋪面(見本院卷第314頁)。則寶吉第公司此部分改 作磁磚鋪面工程,顯非就大家公司原施作之工程項目(綠色 植栽披覆)進行修復,即非屬大家公司應負之保固事項。寶 吉第公司據此辯稱大家公司應支付此部分之修復費用,難謂 有理。
 ③再者,觀諸寶吉第公司提出之統一發票(見原審卷第177頁) ,其上記載發票開立日期係在保固期滿後之107年7月6日、1 07年4月20日,寶吉第公司提出之估價單(見本院卷第287頁 ),其上記載之工地名稱為北投正文新民,非本件大家公司 承攬之系爭工程,亦難認上開單據均係寶吉第公司就大家公 司應負保固事由所支付之修復費用。
 ④依寶吉第公司所舉證據,均不足認定大家公司於保固期間有 因施工不佳、材料不良所致工程損壞之保固事由發生,則寶 吉第公司抗辯其支付修復費用已逾系爭本票金額,並無返還 系爭本票之給付義務云云,自不足取。
 ⒊準此,大家公司主張:系爭工程保固期間已於106年12月12日 屆滿,無保固責任發生,寶吉第公司負有返還系爭本票之給 付義務乙節,應為可採。
 ㈡大家公司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寶吉第公司賠償損 害,為有理由:
 ⒈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 賠償損害,民法第2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損害賠償請求 權之損害,乃指財產法益或其他法益所受之不利益,債權人 因債務人債務不履行致其財產受有損害時,其損害之範圍應 就其財產所受之損害額與其債權受侵害後財產之價值狀態, 綜合衡量比較,以決定其財產法益所受不利益之數額(參照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判決意旨)。 ⒉查,寶吉第公司於106年12月12日系爭工程保固期滿時,無保 固責任發生,負有返還系爭本票予大家公司之給付義務,惟 寶吉第公司將系爭本票背書轉讓予陳達筠,即係因可歸責於 寶吉第公司之事由致給付不能。其次,陳達筠執系爭本票對 發票人即大家公司聲請系爭本票裁定、系爭執行程序而行使 票據權利,大家公司因此對陳達筠負有242萬5千元本息之票 據債務(見不爭執事項㈥、㈦、㈧)而受有不利益,綜合衡量 比較結果,大家公司主張其因寶吉第公司返還系爭本票之給



付不能致其受有損害242萬5千元,堪為可採。寶吉第公司辯 稱:大家公司尚未支付系爭本票票款而未受有損害云云,自 不足取。準此,大家公司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寶 吉第公司賠償損害242萬5千元,即為有理。 ⒊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 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 段、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大家公司請求寶吉第公司損害 賠償,係屬不確定期限之債權,且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大 家公司主張寶吉第公司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8年2 月14日起(見原審卷第113頁)計付法定遲延利息,未逾大 家公司因此負擔對陳達筠票據債務之範圍(見不爭執事項㈦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大家公司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寶吉第公司等3人負損害 賠償責任,為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法 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 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 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 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 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 償之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 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1、2項分別定 有明文。
 ⒉大家公司主張:伊於107年2、3月間至寶吉第公司請求返還系 爭本票時,李進富等2人明知系爭本票並未遺失,卻向伊謊 稱遺失而拒絕返還,因此侵害伊之權利,使伊受有系爭本票 票面價值利益之損害,李進富等2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後段、第2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寶吉第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李 振宏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並舉證人蘇義閔為證(見本 院卷第257、442頁)。惟依證人蘇義閔證稱:大家公司的陳



烈勳協理於107年間曾至寶吉第公司向董事長李進富要求返 還系爭本票,因寶吉第公司的正本資料都放在財務部,所以 李進富指示李振宏到財務部去找系爭本票,後來是說找不到 ,所以就沒有返還系爭本票;伊與大家公司陳烈勳去找李進 富拿系爭本票時,李進富沒有說什麼,就叫李振宏去財務部 把本票拿出來等語(見原審卷第226至227頁、本院卷第193 至194頁),可知李進富係指示李振宏至存放公司文件正本 之財務部找系爭本票,而李振宏查找後向大家公司表示找不 到,李進富未為任何表示,顯然李進富等2人均未向大家公 司陳烈勳或蘇義閔表示系爭本票遺失,自難認李進富等2人 有大家公司所指之明知系爭本票並未遺失,卻向大家公司謊 稱遺失而拒絕返還之共同侵權行為。大家公司以寶吉第公司 於107年2、3月間營運不佳、面臨財務危機,李進富等2人遂 向大家公司謊稱系爭本票遺失而拒絕返還,不讓大家公司順 利取回系爭本票,而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云云(見本院卷第47 3至474頁),誠屬空言臆測之詞,自不足取。準此,大家公 司據此主張李進富等2人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寶吉第公司應與李振宏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難謂有理 。
 ⒊大家公司又主張:李進富為寶吉第公司負責人,保管系爭本 票,竟於107年12月25日,以寶吉第公司名義,將系爭本票 背書轉讓予陳達筠,致伊受有損害,李進富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後段、第2項、公司法第23條第1、2項規定,負 損害賠償責任,寶吉第公司應依民法第28條規定,與李進富 連帶負賠償之責任云云。惟查,系爭本票既載明受款人為寶 吉第公司(見原審卷第79頁),縱系爭本票記載:「本票僅 供寶吉第品百福新建工程之保固專用」(見不爭執事項㈣) ,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亦不生票據上之效力,則李進富以 寶吉第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將系爭本票背書轉讓予陳達筠 ,難謂有何侵權行為、執行職務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或違反法令之處,寶吉第公司等3人辯稱:李進富以寶吉第 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將系爭本票背書轉讓予陳達筠,係合 法權利行使等語,堪為可採。大家公司主張李進富將系爭本 票背書轉讓予陳達筠,係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涉犯業務 侵占犯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云云,已嫌無理。其次,系 爭本票性質上係有價證券、金錢證券、支付證券,有其面額 之價值,大家公司與寶吉第公司係以系爭本票面額所表彰之 金錢價值,充作系爭工程保固之用,本諸契約自由原則,應 為法之所許,此觀系爭保固約定:如大家公司於保固期間內 發生應予保固事由,且經寶吉第公司限期修復而未修復,寶



吉第公司得動用系爭本票保固金額以為修復;寶吉第公司於 保固期滿後,應一次無息退還工程保固票即明。易言之,寶 吉第公司雖將系爭本票背書轉讓予陳達筠,惟倘寶吉第公司 返還與系爭本票同額之金錢242萬5千元予大家公司,亦無違 系爭保固約定意旨,則李進富以寶吉第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 將系爭本票背書轉讓予陳達筠,縱使違反大家公司與寶吉第 公司約定「保固專用」之意旨,充其量僅係寶吉第公司應負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並無侵害大家公司之權利,亦無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可言。再者,李進 富以寶吉第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將系爭本票背書轉讓予陳達 筠,大家公司因此獲有對寶吉第公司有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 行損害賠償之債權,已如前述,大家公司之財產總額並未因 此減少,即無受損害可言。大家公司據此請求寶吉第公司與 李進富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亦為無理。七、從而,大家公司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寶吉第公司 給付242萬5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8年2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 上開不應准許部分,駁回大家公司之請求(即大家公司請求 寶吉第公司等3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與寶吉第公司負 不真正連帶債務部分),及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即命寶吉第 公司應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給付大家公司242萬5千元 本息部分),為寶吉第公司敗訴之判決,並分別為准、免假 執行之諭知,均無不合。大家公司、寶吉第公司就各自敗訴 部分分別上訴,指摘原判決不利己之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 判,均無理由,應駁回其各自之上訴。大家公司追加之訴, 並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為訴訟費用負擔之判決。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丙、據上論結,本件大家公司之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無理由、寶吉 第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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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