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9年度,1585號
TPHV,109,上,1585,202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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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字第1585號
上 訴 人 王岳雨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
複 代理 人 葉繼學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
月1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10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為訴外人華商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下稱華商 公司)之董事長,被上訴人於民國108年7月3日至華商公司 擔任會計乙職。嗣被上訴人於109年1月15日下午1時26分許 提出離職之電子郵件記載:「董事長(指伊)毫無誠實信用 」、「董事長曾當眾嫌本人其貌不揚(這詞還說的保守了) 」、「請問董事長您有啥資格批評別人的外貌?」(下稱第 1封郵件,全部內容見附件一),經伊向其提出質問,被上 訴人於同日下午3時14分許,以電子郵件回覆:「衷心希望 別再傷害為您分憂解勞的老員工……,在這裡,我看不到員工 的尊嚴在那?」(下稱第2封郵件,全部內容見附件二,與 第1封郵件合稱系爭郵件),因被上訴人同時以副本將系爭 郵件寄送予華商公司及大陸地區關聯企業之員工,使得員工 以為伊為「批評他人外貌、毫無信譽、甚而未尊重員工尊嚴 」之雇主,損及伊之名譽等情。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慰 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應將附表所示之道歉 聲明,以14號標楷粗體字,在蘋果日報全國版之刊頭下方或 側面,刊登1日之判決。第1項聲明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訴外人即華商公司財務總監趙齡玉面試時, 曾口頭告知如伊任職滿3個月調薪為4萬3,000元、滿半年調 薪為4萬5,000元,惟伊任職已逾半年,薪資卻未曾調整,上 訴人也曾對伊之外貌為評論。伊寄送第1封郵件說明離職原 因,內容為合理評論且真實。又伊於任職期間,上訴人常以 不雅之言語、文字傳遞訊息,並以高壓方式管理員工,始寄 送第2封郵件提醒上訴人善待員工。伊將系爭郵件寄送予上



訴人及與伊職務有關連之人知悉,上訴人請求登報道歉並無 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上訴 人聲明不服,全部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將附 表所示之道歉聲明,以14號標楷粗體字,在蘋果日報全國版 之刊頭下方或側面,刊登1日。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 回。
四、經查:
  ㈠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 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 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 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 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 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 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 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 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 害賠償責任。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 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自願進入公眾 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 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另解讀爭議之言詞時 ,除不得任意匿飾增刪外,應綜觀該言詞之全文,以免失 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上訴人主張第1封郵件提及「董事長(指伊)毫無誠實信用 」、「董事長曾當眾嫌本人其貌不揚(這詞還說的保守了 )」、「請問董事長您有啥資格批評別人的外貌?」等內 容,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 詞置辯。經查:
  ⒈觀第1封郵件全文內容,被上訴人先提到:「本人雖由總監 (指趙齡玉)面試,但薪資必須經董事長簽核過,總監口 頭告知到職三個月後及半年後,經考核通過會有調薪,倘 若本人不適任,理應辭退,但如今已逾半年之久,又即將 派任109年3月2日出差,本人有私下詢問總監,總監說巳 經提醒董事長2次,然而至今仍無消無息」,始提及「既 然董事長毫無誠實信用」乙詞(見原審卷第30頁);又證 人趙齡玉證稱:伊擔任財務主管,被上訴人於108年7月任 職前,有面試被上訴人,並告知被上訴人任職試用期為6



個月,被上訴人入職薪資為4萬元,必須要等到試用期滿 ,經華商公司主管考核,通過考核後匯報上訴人,才能調 整薪資,如果考核沒有通過,上訴人認為該員工已任職半 年,仍然會給予適度的薪資調整,但決定權在上訴人。被 上訴人於109年1月初任職滿半年,伊當時有提出考核表, 但伊於同年月8日請假,直到農曆年後才上班,雖有進行 考核流程,但伊一直沒有匯報給上訴人,且伊回來上班時 ,被上訴人已離職。被上訴人在伊休假前,曾經跟伊提到 任職已達半年,是否可以調薪,伊有跟被上訴人說要經過 考核,上訴人在考核結果出來前,有安排被上訴人與另1 名員工於109年3月間前往大陸地區出差等語(見原審卷第 249至251頁),並有趙齡玉與上訴人於108年12月10日、 同年月30日之微信對話紀錄可憑(見原審卷第72頁),足 見趙齡玉在面試被上訴人時,有提到任職試用期為6個月 ,試用期滿通過考核即可調薪,被上訴人於109年1月2日 試用期滿後,趙齡玉雖有提出被上訴人試用期之考核流程 ,被上訴人亦曾於趙齡玉109年1月8日休假前曾向詢問調 薪事宜,惟因趙齡玉休假至109年農曆年後,導致被上訴 人之考核結果尚未送交上訴人批核,上訴人又指派其於10 9年3月間前往大陸地區工作,則被上訴人認為其試用期滿 得繼續留任,卻遲未接獲上訴人之考核及調薪結果,遂於 同年月15日,寄送第1封郵件對上訴人提出辭職,並認為 上訴人毫無誠信,實屬其自身對於上開調薪過程之合理意 見表達。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第1封郵件中提及「董 事長毫無誠實信用」乙詞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名譽云 云,自不可取。
  ⒉上訴人曾於華商公司會議中對被上訴人稱:「妳兩個女兒 都長的比妳漂亮」等語,經原審當庭勘驗被上訴人提出會 議錄音光碟(外附證物袋)屬實,並製有勘驗筆錄可稽( 見原審卷第181頁),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曾當眾評論其外 貌,在第1封郵件中提及「董事長曾當眾嫌本人其貌不揚 (這詞還說的保守了)」、「請問董事長您有啥資格批評 別人的外貌?」,自屬其對於上訴人曾評論其外貌所為言 論,並非虛構事實而有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情事。  ㈢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第2封郵件提及「衷心希望別再傷害為 您分憂解勞的老員工……,在這裡,我看不到員工的尊嚴在 那?」等內容,不法侵害其名譽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 。查,上訴人自108年8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在華商公 司及大陸地區關聯企業微信通訊群組中,陸續對員工傳送 :「請替我對陳翠蓮開罵,她聰明才智不應該如此偷懶,



請同時間也告訴浙廠黃曉永遠不允許觸犯如同陳翠蓮這種 慈禧太后心態……狗日的,男人都一樣,因此姐姐她怎麼不 也隨便於此操作方法」、「又是那個傻蛋如過去一樣又再 次給付事後十三點的上海碼頭倉位費用,由於事前不辦理 一直等待到機械進口後才來,慈禧太后一樣的拖拖拉拉, 我過去經驗總是被她黃芳大姊狗日的」、「黃芳……狗日的 」、「劉光林+張前緒/周宣傳+王華珍~由這幾張照片顯示 我司專用棧板有角鋼邊框,它怎麼給拉到廖世鈺工廠去呢 ,這是誰幹的沒屁眼的事呢……狗日的」、「近期滬浙廠又 有產品包裝紙箱(中盒+外箱)印刷標示弄錯了,我平時 一直唸著狗日的慈禧太后+康熙皇帝就是這意思,你們仍 然繼續麻木不仁還是人嗎」、「由於你們爹娘都由過去人 民公社吃大鍋飯出來並且訓練你們每一位都有無賴思想」 、「我工作結論是誰想造反並且搞小團體就得死,我才是 典型的老紅衛兵專門對付那些不知死活的小紅衛兵們……真 是狗日的,即使目前收斂一些,可我仍然繼續觀察這整個 情況,由於狗子畢竟改不了吃屎天性」、「李年廣~滬廠 吳殿霞班組需要快速度增加女工人數,近期尋找到女工都 是大媽級的老油條」、「你們自己班組各個工作區位也如 以上要求方向一樣,這尤其是擺放紙箱位置比垃圾坑還亂 」、「滬廠考工員是根本沒用的花瓶,由於完全沒有盡到 工作職責,即使是花瓶,不但根本沒用,而且還站著一個 地方」、「滬廠八婆蔡麗目前情緒如何」、「蔡麗……當姐 姐你認為我有神經病來刺激你時,你怎麼不先思考你怎麼 將我弄得如同瘋狗咬你呢」等訊息,有被上訴人提出之微 信對話紀錄可考(見原審卷第74至79頁),足認上訴人曾 以「狗日的」、「傻蛋」、「無賴思想」、「狗子畢竟改 不了吃屎」、「八婆」等不雅用語,公開指責員工,被上 訴人以第2封郵件期許上訴人善待員工,應屬合理意見表 達,尚難認有何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可言。
  ㈣據上,被上訴人在系爭郵件所提及之上開內容,或為真實 事實之陳述,或為合理意見表達,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 被上訴人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是上 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00萬元本息 及登報道歉云云,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 給付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以及刊登附表所示道歉聲明,均為無 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



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趙伯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附表:
本人曾任職於華商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下稱華商公司)擔任會計乙職。王岳雨先生為華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本人向王岳雨先生於民國000 年0 月00日以電子郵件申請離職時,於電子郵件中指述「董事長(指王岳雨先生)曾當眾嫌本人其貌不揚(這詞還說的保守了)」、「請問董事長您有啥資格批評人家的外貌?」、「衷心希望別再傷害您分憂解勞的老員工…,在這裡,我看不到員工的尊嚴在哪?」等語,指涉王岳雨先生是個「批評他人外貌、毫無信譽、甚而未尊重員工尊嚴」之人,致使華商公司員工以及王岳雨所管理之兩岸三地關聯企業員工誤信王岳雨先生前述行為,令王岳雨先生名譽受損,本人深感抱歉,特此登報澄清。 附件一:
本人林碧珠(下同本人)於109年1月15日提出離職,離職日為109年1月31日,如董事長王岳雨(下同董事長)要提前終止,請依勞基法支付遣散費。 本人離職理由如下: 一、 按帝王條款,又稱做君臨法域,是臺灣法理學使用的術語,指法律的根本原則,如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再又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基於上開理由,本人雖由總監面試,但薪資必須經董事長簽核過,總監口頭告知到職三個月後及半年後,經考核通過會有調薪,倘若本人不適任,理應辭退,但如今已逾半年之久,又即將派任109年3月2日出差,本人有私下詢問總監,總監說已經提醒董事長2次,然而至今仍無消無息,既然董事長毫無「誠實信用」,本人權益受損甚鉅,因此不願再當廉價勞工,於今日提出職呈,至於已預定之機票,本人會去申請退票,航空公司退款金額,本人暫時保管,請董事長透過法律程序向本人追討。 二、董事長曾當眾嫌本人其貌不揚(這詞還說的保守了),本 人只能說外貌是我父母給的,至少也是各就各位,沒有缺東缺西的,我已經很感恩了,請問董事長您有啥資格批評別人的外貌?再說,我先生沒有嫌棄我,我們感情可好的很。我母親從小告誡我們,家裡又沒死人,不要穿全身黑來觸人霉頭,所以我不會穿全身黑,不然怕被誤會準備當寡婦,更不會卸了妝會 嚇到他,也不會灑了一身廉價香水,我先生可害怕的。因為有次在公園溜小孩,面前走過一位濃妝豔抹全身黑的女子,廉價的香水混著可怕的體香,他鼻頭一皺,就知道他嚇到了,後頭還跟一個白髮蒼蒼的老翁,畫面實在很不搭,他只是輕輕的說……這種去金錢豹都不夠格。(金錢豹是啥地方,要問住台中的人) 上開二點理由是我離職的原因,全是因為董事長,跟任何人無關,本人在此鄭重聲明,為了避免董事長莫虛有牽累其他人,這封離職信會公開在其他群姐。 最後,再按勞動基準法 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27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本人109年1月薪資及三天特休假,應於109年2月10日支付給本人。 立離職書人:林碧珠 中華民國一0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二:
2.最後也衷心希望別再傷害為您分憂解勞的老員工,想想您也是白手起家,應該也經歷過領人薪水的過程,在這裡,我看不到員工的尊嚴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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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商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