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08年度,4號
TPHV,108,重上更一,4,20210416,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複代理人 黃郁珊律師
陳懿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李佳翰律師
曾建豪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被上訴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被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上訴人 中國輸出入銀行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上訴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被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被上訴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被上訴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被上訴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被上訴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夙婷
被上訴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上訴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被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愛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彗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愛路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蘇慧媚」記載,應更正為「蘇彗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依被上訴人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愛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