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8年度,637號
TPHV,108,重上,637,2021042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張家雄
張美玉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張家齡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張家城


訴訟代理人 何政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5月25
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華奕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