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374號上 訴人 即 被 上訴 人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弘 訴訟代理人 余珊蓉律師複 代理 人 蔡佩均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複 代理 人 宋品諭律師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宏基訴訟代理人 王念群 林雯澤律師 林貴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6月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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