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754號
TPHV,106,重上,754,20210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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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上字第754號
上 訴 人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日光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江嘉瑜律師
陳鵬光律師
參 加 人 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勝泉
訴訟代理人 陳祖祥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亦仙
訴訟代理人 陳政熙律師
王吟吏律師
黃福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月31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8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參加人為訴訟參加,本院於110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上訴人假執行損害賠償之聲明駁回。
事實及理由
被上訴人主張:依經我國法院裁定承認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於 民國102年6月11日仲裁判斷(下稱系爭仲裁判斷),伊對參加 人有美金1,224萬3,451.3元之債權(下稱系爭仲裁債權),因 參加人對上訴人有美金265萬1,500元之貨款債權(下稱系爭貨 款債權),伊乃就該債權之一部即新臺幣(除另標示幣別外, 下同)6,000萬元,向原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該院民事執行處 (下稱執行法院)實施扣押後,於105年4月11日核發移轉命令 (下稱系爭移轉命令),將參加人對上訴人之系爭貨款債權, 在6,048萬元(含執行費48萬元)範圍內移轉於伊。詎上訴人 於105年4月15日收受系爭移轉命令後,提出異議並拒絕給付,



爰依系爭移轉命令,請求上訴人給付6,048萬元,及自105年5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原審為被上 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答辯聲 明:上訴及請求返還因假執行所受損害之聲明均駁回。上訴人則以:參加人於104年11月17日經大陸地區法院裁定宣告 重整(下稱系爭重整裁定),於重整期間,參加人之債權人非 申報債權並依重整計畫,不得行使債權,而伊依參加人重整管 理人批覆同意,須繼續履行與參加人間之2009至2018年矽片銷 售合同概要(下稱系爭銷售合同),並給付貨款予參加人。詎 被上訴人竟利用系爭重整裁定尚未經我國法院認可等兩岸法制 上之落差,一方面向參加人重整管理人申報系爭仲裁債權,一 方面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系爭貨款債權,然系爭貨款債權 屬重整程序之債權,依法不可扣押亦不得移轉,是系爭移轉命 令為無效。縱認系爭移轉命令有效,伊亦得以對參加人之美金 1,196萬5,028元之預付款債權抵銷系爭貨款債權,抵銷後伊自 無庸再給付予被上訴人。又被上訴人對參加人之系爭仲裁債權 ,因被上訴人依整體重整清償方案選擇以股抵債而消滅,被上 訴人重複向伊請求,實屬權利濫用。另伊因為免為假執行,已 於106年9月5日向原法院提存所提存6,048萬元(案號:106年 度存字第762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規定,求命 被上訴人就6,048萬元給付自106年9月5日起至伊取回提存物日 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㈠原判 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被 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就6,048萬元自106年9月5日起至被上訴人 取回提存物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參加人則以:伊為依中國大陸法律所依法設立之中國大陸公司 ,系爭銷售合同簽約地為大陸地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關係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 用訂約地即大陸地區之法律。依中國企業破產法第16條,及大 陸合同法規定第79條規定,系爭貨款債權在大陸地區法院受理 伊破產申請後,伊不得個別對債權人讓與。系爭貨款債權既依 法不得讓與,系爭移轉命令自不生債權移轉之效力,被上訴人 不得執系爭移轉命令請求上訴人給付。況被上訴人對伊之系爭 仲裁債權,依重整計畫業已轉換為伊公司股權而清償完畢,被 上訴人就同一債權重複請求,屬權利濫用,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等語,資為抗辯。
被上訴人主張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於102年6月11日所為參加人尚 應給付伊美金1,224萬3,451.3元之系爭仲裁判斷,經原法院10 4年度仲許字第3號裁定准予承認。伊就系爭仲裁債權中一部份 即6,000萬元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參加人在臺灣系爭貨款



債權,執行法院分別於105年1月22日、同年2月18日核發系爭 扣押命令,上訴人分別於105年1月27日、同年2月22日收受, 並於同年2月1日、同年3月9日向提出第三人陳報扣押債權金額 或聲明異議狀。嗣執行法院於105年4月11日核發系爭移轉命令 。該命令主旨欄記載「債務人對第三人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貨款債權,在新臺幣60,480,000元範圍內,應依本命 令移轉於債權人,請查照。」。上訴人雖曾聲明異議,然經原 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748號裁定、原法院105年度執事聲字第 24號裁定、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304號裁定、最高法院106年度 台抗字第695號裁定駁回上訴人異議而確定。伊已於105年4月2 5日函請上訴人清償6,048萬元債務,惟上訴人拒絕清償等情, 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133至135頁),並有原法院1 04年度仲許字第3號裁定、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民事聲請追 加強制執行金額狀、系爭扣押命令、第三人陳報扣押債權金額 或聲明異議狀、系爭移轉命令、友理法律事務所105年4月25日 友律字第10518號函、收件回執、萬國律師事務所105年4月28 日(105)萬鵬字地A0042號函、原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748 號裁定、原法院105年度執事聲字第24號裁定、本院105年度抗 字第1304號裁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95號裁定在卷可 稽(見原審卷㈠第24至46、55至56、58至59、68至69、72至76 頁、卷㈡第46至52頁、卷㈢第43至47頁、本院卷㈠第97至99頁) ,自堪信為真實。
被上訴人復主張上訴人與參加人於97年1月15日簽訂系爭銷售合 同、98年5月19日簽訂修訂協議、另簽訂自102年9月1日生效之 第5份合同修訂協議,其中第5份合同修訂協議第3條約定預付 款抵扣方式。又參加人對上訴人有系爭貨款債權存在,亦為上 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132至133、135頁),並有系爭銷 售合同及修訂協議附卷可佐(見原審卷㈠第47至54、124頁), 亦堪信為真。
被上訴人依系爭移轉命令,請求上訴人給付6,048萬元本息,然 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
㈠系爭銷售合同應適用大陸地區之法律:
按兩岸關係條例第41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 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 之法律。該條所稱人民,係指自然人、法人、團體及其他機 構,該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定有明文。又債之契約依訂約地 之規定,同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臺灣地區人民與 大陸地區法人間之債之契約,除有特別情事外,自應適用訂 約地之規定。經查,上訴人為臺灣地區法人,參加人為大陸 地區法人,系爭銷售合同係在大陸地區簽訂,業據上訴人及



參加人陳述在卷(見本院卷㈡第143頁),且系爭銷售合同就 契約準據法未有特別約定,則系爭銷售合同應以大陸地區之 法律為準據法。被上訴人主張系爭銷售合同無兩岸關係條例 之適用云云,並非可採。
㈡系爭貨款債權因參加人重整而不得移轉:
參加人於104年11月17日經大陸地區法院裁定宣告重整,有 系爭重整裁定存卷足參(見原審卷㈠第114至115頁),且為 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135頁),已堪認定。而依中華 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 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又中華人 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 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⑴根 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⑵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⑶依照法 律規定不得轉讓。」,則參加人為破產申請後,依大陸地區 上開法律,即不得以債權讓與方式讓與系爭貨款債權予個別 債務人,以清償參加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至為灼然。 ㈢系爭移轉命令因系爭貨款債權不得移轉而無效: ⒈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雖曾對系爭移轉命令聲明異議,惟經最 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95號駁回確定,上訴人應受確定裁 定之拘束,不得再抗辯系爭移轉命令無效云云;然查,最高 法院上開裁定係以系爭移轉命令送達上訴人後,參加人喪失 對上訴人之債權人地位,該部分執行程序即告終結,上訴人 無從再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遑論其異議事由 乃實體上之問題,應循訴訟程序處理為由,維持本院駁回上 訴人之抗告(見本院卷㈠第97至99頁),並未實體審查上訴 人異議事由是否可採甚明。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曾聲明異議為 由,主張上訴人不得在本件抗辯系爭移轉命令實體無效事由 云云,自屬無據。
⒉又按債權人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經執行 法院以命令將扣押之金錢債權,移轉於債權人代替金錢支付 者,該扣押之債權即由債務人移轉於債權人,其性質與民法 之債權讓與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01號裁定意旨參 照),準此,以執行標的物依法律之規定不得讓與者,雖執 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之規定,以命令將此項債 權移轉於債權人時,其移轉自屬無效。承前所述,系爭貨款 債權既不得為讓與參加人之個別債權人以為清償,執行法院 雖核發系爭移轉命令,將參加人之6,048萬元債權移轉予被 上訴人,亦不生債轉移轉之效力。上訴人辯稱因系爭貨款債 權不得移轉,因而系爭移轉命令無效等語,即屬可採。 ⒊被上訴人雖主張系爭重整裁定尚未經我國法院認可,故在我



國不生效力云云。查,參加人向原法院聲請認可系爭重整裁 定,現經原法院以106年度抗更㈠字第2號繫屬中,有該卷宗 附卷可佐,可見系爭重整裁定尚未經我國法院認可。惟系爭 銷售合同以大陸地區之法律為準據法,已如前述,則雖系爭 重整裁定尚未經認可,然系爭貨款債權可否讓與,自仍應大 陸地區之法律認定之。被上訴人前開主張,即非可採。  ⒋系爭移轉命令既屬無效,被上訴人即不得執系爭移轉命令, 請求上訴人給付6,048萬元及法定利息。  ㈣系爭仲裁債權已因轉換為參加人股權而清償完畢: ⒈再查,參加人重整後,被上訴人向參加人申報系爭仲裁債權 ,並參與重整債權人會議,且收受債權清償方式選擇告知通 知。又大陸地區法院於107年1月10日裁定確認參加人及賽維 LDK太陽能高科技(新余)公司(下合稱賽維兩公司)以重 整股權抵償債權之重整計畫後,因被上訴人未按時提交股權 過戶所需相關資料,大陸地區法院裁定准許賽維兩公司將該 償債股權提存至新余聚能實業投資有限公司名下,有被上訴 人提出之參加人債權人表、參加人重整第2次債權人會議會 議資料、債權清償方式選擇告知函(見本院卷㈠第101至123 、305至404頁;卷㈡第227至229頁),及參加人提出之經財 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 民法院決定書存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471至479頁)。而就 上開重整計畫,參加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認可,現經 該法院以108年度陸許字第2號繫屬中,亦有該卷宗附卷可佐 。  
⒉是縱認系爭重整裁定及上開重整計畫尚未經我國法院認可, 然被上訴人之系爭仲裁債權已因賽維兩公司股權抵償而消滅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不得持系爭移轉命令向上訴人請求給 付6,048萬元及法定利息等語,即屬可採。  ㈤上訴人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賠償: 按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規定: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 行之本案判決者,應依被告之聲明,將其因假執行或因免假 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被 告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乃在保護受不當假執行被告 之利益,並兼顧訴訟經濟而設,係附屬於本案訴訟程序之一 種簡便程序,為鼓勵被告利用此種簡便程序,避免另行起訴 ,以減輕訟累,於同法第77條之15第2項明定:依第395條第 2項所為聲明,不徵收裁判費。此限於被告因遭原告以宣告 假執行之本案判決為執行名義實施假執行,該本案判決嗣經 廢棄或變更時,始得為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683號 裁定意旨參照)。上訴人主張其於原審判決後,為恐被上訴



人聲請假執行而依原審判決主文之諭知,於原法院提存所提 存6,048萬元預供擔保,固提出原法院106年度存字第762號 提存書及臺北仁愛路郵局第427號存證信函為憑(見本院卷㈠ 第181、197至200頁),惟被上訴人並未持原審判決為執行 名義實施假執行一節,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186 頁),揆諸前開裁定意旨,上訴人自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95 條第2項請求賠償。是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就6,048萬元 自106年9月5日起至取回提存物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移轉命令,請求上訴人給付6,048萬 元,及自105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6,048萬元本息, 並附條件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改 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另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之 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就6,048萬元自106年9月5日起至伊取 回提存物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則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爰諭知如主文第4項所示。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 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假執行損害賠償聲明為無理由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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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