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777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陳聖王法定代理人 陳協龍 陳俊良 陳榮貴 陳炳堅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范值誠律師複代理人 林桓誼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被上訴人 陳瑞庭 陳採蓮 黃陳春串 陳貞伃兼陳昌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章兼陳昌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奕安兼陳昌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詩禮兼陳昌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慈成 陳振勳 陳振輝 陳家妤(原名:陳美容) 陳美鳳 許月桂 上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複代理人 李樂濟律師被上訴人 陳建州 連陳美玉 陳盈志 陳文富 陳勢春 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被上訴人 林素真 林宗興 林素月 林宗賢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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