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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777號
TPHV,105,重上,777,202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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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777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陳聖王

法定代理人 陳協龍
陳俊良
陳榮貴
陳炳堅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范值誠律師
複代理人 林桓誼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
被上訴人 陳瑞庭
陳採蓮

黃陳春串
陳貞伃陳昌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章陳昌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奕安陳昌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詩禮陳昌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慈成

陳振勳
陳振輝
陳家妤(原名:陳美容)


陳美鳳
許月桂
上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複代理人 李樂濟律師
被上訴人 陳建州
連陳美玉
陳盈志
陳文富
陳勢春
上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上訴人 林素真
林宗興
林素月
林宗賢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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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